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1)-冀1023民初2628.号
原告:北京XX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XX-L246O
法定代表人:朱XX,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雪莲,北京XX律师。
被告:廊坊市XX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建丰里金光道XX。
法定代表人:钟长海,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河北XX律师。
原告北京XX公司与被告廊坊市XX公司、永清县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北京XX公司请求法院:1、请求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保温工程款870,000元及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自2019年1月1日起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R的四倍计算);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合理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原告北京XX公司与廊坊市XX公司签订《外墙保温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原告吉顺XX承包XX公司总承包的卓立,布鲁克林温泉XX园保温工程,被永清县XX公司系该项目发包Ao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原告吉顺XX的合同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并将该项目交代被告使用,该项目前期工程款一直由XX公司支付,但尚有保温工程款870,000元未支付。经多次催要二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永清县XX公司的起诉,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廊坊市XX公司分别于2022年1月1日前给付原告北京XX公司保温工程款100,000元,于•2022年7月1日前给付原告北京吉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保温工程款770,000元。如不能按期支付,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二、原告北京XX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250元,由被告廊坊市XX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