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0326民初3305号
原告:石XX,男,汉族,1976年9月14日生,住伊川县XX第4组,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付XX,男,汉族,1984年6月8日生,住河南省项城市治安北XX,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雪莲,北京XX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省XX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航海东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XXXX0051070N。
法定代表人:刘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XX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XXXX0109MA01BX6KXH。
法定代表人:张XX,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原告石XX与被告付XX、河南省XX公司、XX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石XX于2022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XX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石XX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31.38元,由原告石XX负担。
审判员任素梅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侯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