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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起诉劳务费,庭审质证完感觉证据不足,主动撤诉

  • 综合类型
  • (2022)豫 0326 民初 3305 号
建设工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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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理力争,用证据说话,最终原告撤诉。

案件详情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0326民初3305号

    原告:石XX,男,汉族,1976年9月14日生,住伊川县XX第4组,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付XX,男,汉族,1984年6月8日生,住河南省项城市治安北XX,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雪莲,北京XX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省XX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航海东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XXXX0051070N。

    法定代表人:刘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XX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XXXX0109MA01BX6KXH。

    法定代表人:张XX,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原告石XX与被告付XX、河南省XX公司、XX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石XX于2022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XX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石XX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31.38元,由原告石XX负担。

    审判员任素梅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侯XX


  • 2022-09-28
  •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
  • 被告
  • 原告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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