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公司未重视受伤员工,员工要求巨额工伤赔偿,律师介入维护公司权益。

  • 劳动工伤
  • (2022)云0621民初1316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李汶运律师
参与案件后,及时为当事人分析案件情况,并参与庭审,将涉案金额将至法律规定范围内,为其争取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原告:钱X

被告:建工公司

2021年2月,原告到被告承建的工地上从事开挖工作,在开挖工作时被钻机夹上左手中指,住院16天后,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工伤,逐起诉公司要求工伤赔偿19万余元。

被告答辩:1、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应当承担用工主体责任。2、原告主张过高。


本院认为原告在被告处工作,发生工伤事故,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应当承担工伤主体责任。逐判决被告承担15万余元。


律师解析,被告公司未将受伤员工情况予以重视,致使该员工经历工伤确认及劳动能力鉴定,提起仲裁后才委托律师介入,已经错过了最佳时机,而原告虽经第三人包工头介绍进入工厂做工,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包工头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随认定被告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如律师前提能够介入,该案件可以为公司争取更大空间。

  • 2022-07-29
  • 鲁甸县人民法院
  • 被告
  • 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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