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经济赔偿金
潍坊市**人民法院(2021)鲁07**民初****号
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于2005年4月份进入被告公司工作,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作岗位是部门经理。2020年6月,被告以经营严重困难为由向原告下达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原告认为被告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系违法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应向其支付经济赔偿金。同时,因原告履行劳动合同期间从未享受带薪年休假,被告应向其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原告委托山东XX律师唐巍代理本案.
办案经过:
接受原告委托后,代理律师认为原告要求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的请求事实比较清楚,也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争议不大.本案的焦点为被告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应否向原告支付经济赔偿金。为此,原告代理律师以被告公司未提供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有效证据为突破口,同时提供充分证据包括原告工资发放记录、社保缴纳信息等,辅助证明被告公司不存在经营严重困难的情形。最终法院采纳了原告代理律师的意见。
判决结果: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第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原告的工作年限、工资情况,依法判决被告公司向原告支付经济赔偿金257104.39元、未休年休假工资17159.36元。
本案审理法官:曹XX
判决日期:2021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