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湘0422民初1013号
原告:李XX,女,197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X,湖南XX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蒋XX,女,1989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茅市镇柿花村南XX。
第三人:唐XX,男,197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XX。
原告李XX与被告蒋XX、第三人唐XX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
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蒋XX、第三人唐XX经
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第三人对被告赠与合同无效,并判令被告依法返还原告夫妻共同财产55,305.34元;2.判令被告自2022年3月9日起按全国银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资金占用利息至上述款项付清之日止;3.本案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07年5月31日原告与第三人登记结婚,双方没有对夫妻财产进行书面约定,夫妻财产为共同共有。2020年7月,原告发现第三人与被告存在婚外情关系,第三人隐瞒原告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被告共计55,305.34元。第三人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赠与被告的行为未取得原告同意,事后原告未追认且多次联系被告要求退还。被告系第三者,其接受赠与前明知第三人有妻子,其与第三人的赠与关系违背公序良俗,应当认定无效,依法退还所有款项,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诸法院。
被告蒋XX未予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第三人唐XX未予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告李XX与第三人唐XX于2007年5月31日登记结婚,系夫妻关系2019年被告蒋XX因工作与第三人唐XX相识,继而发展为不正当男女关系。2019年8月至2021年4月期间,第三人唐XX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被告支付了钱款合计55487.38元,其中被告在微信中退款合计12319.99元,被告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第三人支付了钱款合计501.72元。原告李XX发现第三人与被告之间不正当男女关系后,要求被告返还微信转款,后因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微信支付交易明细、微信核验电话号码、通话录音、支付宝核验信息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第三人唐XX通过微信付给被告蒋XX的款项,是在其与原告李XX婚姻存续期间所取得,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第三人唐XX给被告蒋XX大
额款项,已超出日常生活需要,该赠与行为发生在第三人与原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事后亦未取得原告追认,侵犯了原告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有悖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同时,被告蒋XX明知第三人有配偶,仍与其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并非善意受赠人。故作为权利受损一方的原告要求确认第三人与被告的赠与合同无效,并以共有权人的身份主张返还夫妻共同财产,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关于被告应当返还的数额问题。因第三人通过微信转款给被告55.487.38元,被告通过微信转款给第三人501.72元,并退款12,319.99元,两相抵销后,被告实际还应返还原告微信转款42.665.67元。原告李XX要求被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六百五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第三人唐XX通过微信转账对被告蒋XX赠与款项的行为无效;
二、被告蒋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XX42.665.67元;
三、驳回原告李XX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2元,由被告蒋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罗XX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贺城
书记员贺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