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饶XX向刘XX偿还借款本金23500元;二、饶XX向刘XX支付逾期还款利息(按年利率3.7%从2022年2月2日起计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三、诉讼费有由饶XX负担。
事实与理由:刘XX从2021年5月5日至5月13日通过支付宝向饶XX出借24600元,双方于11月9日通过微信小程序“腾讯电子签”签订借条,但饶XX没有依期还款。
饶XX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交证据。
查明的事实
刘XX于2021年5月5日至13日期间共向饶XX支付宝转账24600元。2021年11月9日,双方电子签订《个人借条》一份,约定饶XX于2022年2月1日还清24600元。但饶XX只于2022年3月7日偿还了1100元。
裁判理由及结果
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
刘XX提交的支付宝转账记录、《个人借条》足以证实双方达成借款合意且刘XX交付了借款24600元给饶XX,故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并且生效。饶XX至今只偿了11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规定,刘XX主张饶XX偿还尚欠借款本金23500元,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刘XX主张饶XX以23500元为基数,从2022年2月2日起按3.7%计付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饶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本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被告饶XX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XX偿还借款本金23500元及逾期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从2022年2月2日起按年利率3.7%计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5.69元(已由原告刘XX预交)由被告饶XX负担。经原告同意,被告饶XX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195.69元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刘XX,本院不另作收退。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