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
潍坊市**人民法院(2021)鲁07**民初****号
案情简介:
被告宋XX与被告吴XX系夫妻,2013年4月,二被告共同向原告张X借款200000元用于翻盖房屋,该借款双方未约定还款日期。被告宋XX向原告张X出具借条,借条上被告吴XX未签字。因二被告不还钱,原告向法院起诉。
办案经过:
接受原告委托后,代理律师山东骏博律师事务所唐巍认为原告张X与被告宋XX之间民间借贷关系非常明确,但被告吴XX未在借条上签字,吴XX是否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也即本案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需要提供相应证据加以证明。代理律师通过与原告深度沟通,了解到被告吴XX将其签订的用地协议等材料交与原告保存用于保证上述借款的还款,因此,虽然吴XX未在借条上签字,但该证据可以证明吴XX对该借款是明知的,同时证明该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系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吴XX应当承担共同还款义务。最终法院采纳了原告代理律师的意见。
判决结果: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2号)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0000元及逾期还款违约金。
本案审理法官:王法官
判决日期:2022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