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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获赔销售提成33万余元,只因提前做了这件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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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工伤
周晨律师
北京太古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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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在尊重客观事实的基础上,指导当事人提前搜集、固化证据,为案件后期的胜诉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案件详情

【案情】

       赵X2012811日入职北京某公司工作,担任董事长助理。20174月,经公司高层会议决定,由赵X兼管公司销售工作,同时颁布实施销售提成制度。

       201812月,由于公司要停产停业,开始与所有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协商一致的,双方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

       协商过程中,赵X与公司就2018年的销售提成发生了分歧,经核算,赵X的提成金额为33万余元,但公司认为赵X是兼管销售工作的,不能二次取薪,不愿意支付提成。此时,赵X意识到多半要通过诉讼的方式索要提成,便及时咨询、委托律师搜集相关证据。

       本着协商优先的原则,赵X后续又与公司沟通了几次,但公司都以同样的理由拒绝,于是赵X提请仲裁,仲裁委经审理后,支持了赵X的全部请求,由公司向赵X支付销售提成33万余元。


【律师评析】

       劳动争议纠纷中,劳动者索要提成的,需要对自己的请求承担举证责任,包括:提成标准、计提比例、销售业绩等,缺一不可。

       由于劳动者举证不足而导致败诉的情形不胜枚举,比如:

       1、劳动者只能拿出用人单位的销售制度,但无法证明自己的销售业绩;

       2、用人单位没有按照约定的比例发放提成,存在克扣的情形,但劳动者不能证明约定的提成比例。

       通常情况下,能够证明劳动者享受提成的材料大部分都是由用人单位掌握,比如签订的销售合同、合同发票、回款情况、统计销售记录的内网系统等。这就要求劳动者具备一定的“证据意识”。如同本案中的赵X,在与用人单位第一次协商时就已经意识到双方后期可能发生诉讼,及时寻求律师的专业支持,提前搜集、固定证据,而事实证明,本案开庭后,用人单位也感慨劳动者一方的证据准备的非常全面。

       因此,防患于未然强于亡羊补牢,毕竟一旦双方谈判破裂,用人单位也有了防范之心,彼时再找证据,难于上青天。

  • 2019-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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