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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

  • 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
周晨律师
北京太古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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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通过对对方当事人诉求及证据的不合理之处,将索赔金额从37000元降低至4100元。

案件详情

【案情】

杨X与其爱人晚饭后,在马路上散步,李X骑自行车从其后方经过,可能是道路比较拥挤,双方不小心有了肢体碰撞,但鉴于双方性格都比较急躁,在发生肢体碰撞后,没有冷静处理,进而因言语不和发生矛盾。杨X将李X打伤,后被民警查获。

李X在民警的安排去医院检查验伤,医院出具诊断证明,载明:左眼球钝挫伤,左眼睑软组织挫伤,建议观察视力,全休一周。

民警对事实调查完毕后,认为杨X该对李X的伤情负全责,由杨X承担李X的医疗费用等,并对双方进行调解,李X当场提出要求杨X赔偿10万元,双方调解失败。

之后,李X向法院起诉,要求杨X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财物损失及精神损失费共计37000元。

庭审中,杨X表示,由于李X曾对其多次使用带有脏字和辱骂性言语,才致使双方发生冲突,李X自身也应该对此次损害实践承担过错责任。

法院审理后,判决杨X向李X支付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及物品损失共计4156.47元。


【律师评析】

     日常生活、人际交往,难免产生矛盾,进而发展到打架斗殴也是常见的事情,在伤害事故中,受伤一方通常会有索偿的要求,那么按照法律规定,在人身伤害的案子的,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 2015-11-01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降低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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