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试用期解除太“随意”,用人单位需赔偿

  • 劳动工伤
劳动工伤
周晨律师
北京太古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5.0
    用户评分
  • 8821
    服务人数
  • 14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运用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推翻对方当事人的证据,维护了客户的权益。

案件详情

【基本案情】

小XX入职北京某咨询管理公司,担任行政主管一职,月薪10000元,试用期2个月,至2019年10月30日满。

2019年11月14日,公司通知小X,要求其在次日(2019年11月15日)到公司办理离职手续。理由是公司认为小X的试用期表现不合格。

2019年12月3日,小X申请劳动仲裁,认为公司属于违法解除,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结果】

案件经过仲裁、一审、二审,2020年11月30日,中院作出判决,认定公司解除行为系违法解除。


【评析】

不注重试用期员工的用工管理,随意辞退试用期员工,是很多公司存在的通病。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与试用期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合法理由是“试用期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

那么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需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公司有合法、具体明确的录用条件;

2、录用条件应该对新入职的员工进行告知或进行公示;

3、公司应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员工存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或者事实;

4、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不能超过依法约定的试用期间,即必须在试用期满前办理完解除手续。

  • 2020-09-28
  •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被上诉人
  • 胜诉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周晨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周晨律师
5.0分服务:8821人执业:14年
周晨律师
11101201****9885 执业认证
  • 北京太古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诉讼仲裁 劳动纠纷 工伤赔偿
  • 北京市朝阳区曙光西里甲6号院时间国际H座(8号楼)北区18层
周晨律师,北京太古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自2012年获得律师执业资格至今,一直专注于处理劳动纠纷领域的诉讼及非诉案件,同...
  • 177 1846 6606
  • 17718466606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