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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败诉,二审委托本律师后胜诉,代理被告无需退款

  • 综合类型
  • (2022)粤19民终6195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黄伟根律师
涉及刑事案件的民事赔偿问题,往往会重复处理或需要中止审理,建议委托专业律师处理,本案二审关键是律师调取关键证据才“反败为胜”

案件详情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19民终61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贾X,女,汉族,1991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唐河县***号,公民身份号码:411***。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伟根,广东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X,男,汉族,1988年*月*日出生,住江西省新余市**号,公民身份号码:360***。

    上诉人贾X因与被上诉人黄X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22)粤1973民初4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X起诉请求:1.贾X归还黄X60000元;2.贾X承担本案诉讼费、律师费。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贾X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黄X退还60000元;二、驳回黄X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受理费650元、保全费620元,共计1270元(黄X已预交),由贾X负担。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与理由详见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22)粤1973民初497号民事判决书。

    贾X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黄X的一审诉讼请求;2.黄X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贾X不是黄X的合同相对人。无论依据贾X与黄X的微信记录,还是派出所的供述笔录,均可以证明黄X知道存在案外人曾X,黄X一审庭审上也承认知道曾X的事情。贾X意识到被骗后报警处理,本案已涉及刑事犯罪,因此转回黄X26000元,但不能以此证明贾X就是黄X的合同相对人。贾X有正当职业,并非一审认定的专门从事办理转学。一审认定贾X只要求曾X退款,没有明确要求曾X退款给黄X,以此认定贾X系合同相对人错误。贾X在黄X与曾X之间只起到介绍作用,不是黄X的合同相对人。贾X申请一审到派出所调查取证但未获准许。二、一审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已涉及刑事犯罪,应当驳回黄X的起诉。黄X被诈骗一案已被东莞市公安局立案侦查,目前已移送审查起诉。黄X诉请的款项包含在黄X向公安机关报案被诈骗的款项中,故黄X向贾X转账支付的款项与黄X被诈骗案有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应当驳回黄X的诉请。东莞市第三人民检察院也向黄X发出《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黄X作为受害人,应向犯罪嫌疑人曾X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而不是另外起诉贾X。黄X诈骗案的刑事判决很大可能会判决曾X退赔60000元给黄X,如此产生重复赔偿,实属不合理。

    黄X未答辩称:贾X主动报警,有微信记录为证。贾X称黄X与曾X认识、交往,不是事实,黄X在报警前一天才与曾X通过一次电话。二审期间,贾X提供(2020)粤1973刑初920号刑事判决书,拟证明贾X不是黄X的合同相对人,案涉款项涉嫌刑事案件,一审应中止审理,程序错误,且案涉60000元已被认定为赃款,责令曾X退赔黄X,与贾X无关。黄X经质证,确认其也持有该份刑事判决书,但对该判决有意见,不认为黄X是曾X的被害人,贾X当时要求黄X配合阐述内容,黄X在派出所的笔录上称,黄X将转学的86000元交给贾X。本院经审理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户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作出(2022)粤1973刑初920号刑事判决,查明曾X以可以帮忙办理学位入学诈骗被害人黄X60000元,曾X以相同理由诈骗被害人杨X、杨X、杨X财产;曾X以办理入户诈骗被害人贾X27400元、34500元,贾X后从曾X处获得介绍费30000元,实际被诈骗31900元;曾X另以各种理由诈骗其他被害人财产共计891000元;曾X被判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0元,责令曾X退赔黄X60000元、贾X31900元等。本院认为,本案为委托合同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本院应当对贾X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根据各方当事人的上诉和答辩意见,本院分析如下:

    黄X据以主张贾X退还60000元的事实经生效刑事判决认定属于刑事犯罪,黄X被曾X犯罪骗取的60000元也经生效刑事判决判处责令由曾X直接退赔。黄X本案主张的损失已在刑事判决中得到全部处理,应依法直接申请执行涉案刑事判决。曾X经贾X骗取占有黄X60000元属于刑事犯罪行为,不是民事诉讼受理范围,黄X以民事合同纠纷再予主张返还相同款项,缺乏依据,应依法驳回起诉。一审后出现新的事实,本院予以纠正。综上所述,一审判决后出现新的事实,应子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三百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22)粤1973民初497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黄X的起诉。黄X预交的一审受理费650元,应予退回;黄X预交的保全费620元,由黄X负担。贾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律师总结:涉及刑事案件的民事赔偿问题,往往会重复处理或需要中止审理,建议委托专业律师处理,本案二审关键是律师调取关键证据才“反败为胜”


  • 2022-08-23
  •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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