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X、王X。罗X与王X为夫妻关系。
被告:毛X。
因罗X突发疾病导致语言功能等机体受损,王X仅持借条复印件数张找到律所,但对借款的其他情况一概不知,接受委托后,因金额较大、罗X无法自行调取和提供相关信息,为尽快厘清案情、减少委托人损失,我们协助家属进行公证,并持公证文书前往各大银行取证,光流水就打印了数百页,在剥丝抽茧般地取证、分析、巩固证据后,最终得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罗X与被告毛X约定将投资款710000元转化为借款,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认定。故被告毛X应当向原告罗X偿还借款710000元。原告罗X与被告毛X未约定借款利息,故原告要求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毛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罗X偿还借款710000元及利息(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从2022年5月6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时止);
二、驳回原告罗X、王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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