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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合同逾期违约应当如何主张自己的权益

  • 合同事务
  • (2022)湘0104民初34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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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XX省长沙市岳麓区XX

    民事判决书

    (2022)湘****民初****号

    原告:黄*,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区**********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XXXX律师。

    被告:XX******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XX省长沙市**区********号。

    法定代表人:杨*.

    原告黄*诉被告XX****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6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黄*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装修工程合同》;2判令被告退还未完成部分的装修工程款15000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交付的违约金17600元(违约金以100元/天,从2021年6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11月23日止);4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租

    金损失10500元;5.判令因本案产生的维权损失律师费6000元由被告承担;6.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21年3月10日,原告和被告签订了《装修工程合同》,约定被告为原告装修位于长沙市**区*********号房屋,房屋面积为35平方米,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合同总价款为54800元。工期自2021年3月15日开,2021年5月31日竣工,工期为82天。合同第八条第二款约定:因乙方(被告)原因造成逾期交付的,每逾期一天,乙方(被告)应当赔偿甲方(原告)100元。原告于2021年3月10日向被告支付了30000元,于2021年6月2日支付了20000元。到了约定竣工交房时间,原告主动联系被告验收房屋,但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的约定完成装修并交付给原告。2021年6月20日,被告微信告知原告无法验收。此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继续履行合同,但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拒绝推诿,拒不履行合同义务。现因被告原因,已经逾期超过五个月未向原告交付房屋。被告拒不履行合同义务,严重违约。被告依法应当并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现原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提起诉讼,请求公正判决。

    被告**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视为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

    经审理查明,2021年3月10日,原告黄*(发包人,甲方)与被告**公司(承包人,乙方)签订了《*****装饰装修工程合同》,约定:“第一条工程概况和造价1甲方装饰装修(以下简称装饰)系合法拥有;2装修施工地址:*******栋*****;3.房屋结构:公寓,建筑面积35平方米;4.装饰施工内容:见附件-《装饰施工内容表》5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工包料、清包工、部分承包);6.总价款:54800元;7.工期:自2021年3月15日开工,至2021年5月31日工,工82天。…第三条工程质量及验收……8.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甲方付清工程尾款……第六条工程价款及结算1工程款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对预算、设计方案认可)支付第一笔工程进度款,付款比例:55%,付款金额:30140元;工程量完成60%(泥工木工基本完工,油漆即将进场)支付第二笔工程款,付款比例:40%,付款金额:21920元;第三笔工程款为质保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无质量问题的情况下),付款比例:5%,付款金额:2740元;工程总价:100%,付款金额:54800元。……第八条违约责任……2.因乙方原因造成逾期交付的,每逾期一天,乙方应赔偿给甲方100元。……第十一条其他约定1任何一方违约,除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向守约方承担因维权而导致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交通费、差旅费、鉴定费、调查取证费等)………3包含淋浴推拉门,一根不锈钢挂衣杆;4.插座线全换成4mm的电线,空调15P,沙发2m;5.含设计图纸中所有装修工建任务,竣工后甲方可直接验收使用……”。同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全包套餐小康环保精装实施协议》,约定:“一、标准及方式本套餐只针对******公寓户型,经公司及市场调查核定成本价为36800元全包。此套餐包含以上49项,只包含套餐内省装饰协会拟定5%的管理费和5%的计划利润费。不含税金……二、项目配置方式1本套装项目及操作仅针对********公寓实测29.4平,核定所有规定49项项目配置则按36800元全包计算。项目表上没有的项目不在服务范围之内……”。其中,《36800全包套餐小康主材表》载明:“一、瓷砖品牌:鼎臣;二、地板(仿实木地板)品牌:高府;三、橱柜品牌:乐家橱柜;四、厨卫门品牌好运来;五、集成吊顶品牌:先科;六、开关面

    板品牌:*/**;七、洁具品牌:**卫浴;八、卧室门品牌:鼎兴木门;九、电器品牌:冰箱海尔118L双门、洗衣机志高8KG热水器美的华凌50L油烟机万家乐A101吸油烟机、空调美的华凌大1P、电视机小米43寸高清护眼、电磁炉美的。……”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X向被告预付了工程款30000元,被告即入场施工。被告于2021年6月2日收到原告预付的第二笔工程款20000元后,未依X履行施工义务,经原告多次催促未果。被告对《36800元全包套餐小康环保精装标准项目配置表》中约定的下列装修项目尚未完成:1卫生间洁具未购买;2地砖缝隙清理、地砖保护、墙砖缝隙清理未做;3墙漆分色处理完成了70%;4全房开关插座完成了70%;5成品保护完成了部分;6.全房洁具未购买未安装;7全房灯具及安装完成了70%;8全房五金及安装完成了60%;9.垃圾清理未做;10.全房水电隐蔽验收未做;13全房家具(包含15米床一套,床头柜一个,20米沙发一套,茶几一个,电视柜一个,书桌一个)未购;14.全房电器(1.5P空调一台、小冰箱一台,洗衣机一台,厨房电磁炉一台,配套油烟机一台,电热水器一台、42寸电视机一台)未购。另,厨卫装修未完成。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施工,未果,原告遂诉至本院。本院于2022年4月26日向被告**公司公告送达诉讼副本材料,于2021年5月26日公告期满。

    另查明,原告为本次诉讼产生律师费6000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当庭陈述,原告提交并经本院依法审核认定的《****装饰装修工程合同》、《36800元全包套餐小康环保精装标准项目配置表》、《全包套餐小康环保精装实施协议》、工程款支付凭证、收款收据、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结婚证复印件、工商登记信息、涉案房屋现场照片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黄*与被告**公司签订的涉案《****装饰装修工程合同》系合同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效力性规定,依法成立并生效,合同双方均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本案中,原告依X向被告**公司预付了50000元工程款,被告**公司却未按合同约定完成装修内容,且经原告催促后仍未履行施工义务,现双方约定的工期已经届满,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关于原告的各项诉请,本院具体分析如下:

    关于原告要求解除涉案《****装饰装修工程合同》的诉请,本案中,被告**公司并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完成装修施工义务,经原告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因此,对原告要求解除涉案装修合同的诉请,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至于解除的具体时间,以本院向被告公告送达诉讼副本材料的公告期满之日即2022年5月26日为双方合同解除之日。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未完成装修部分的装修工程款的诉请。本案中,原告已依X向被告预付了相应的工程款,但被告仅完成了部分装修义务,且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述施工量的实际工程价款,现涉案装修合同已被判决解除,故本院根据其实际装修施工情况,参照本地房屋室内同类装修市场行情,酌定由被告一次性退还原告工程款10000元。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交付的违约金的诉请。虽然原、被告双方已在涉案装修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的标准为合同金额100元每天,但该标准明显过高,且原告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因被告违约造成的具体损失情况,故对本案的违约金,本院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及被告的实际违约情况,酌定由被告**公司一次性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000元。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租金损失10500元的诉请。原告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佐证,且本院已支持其违约金诉请,故对其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因维权产生的律师费6000元的诉请。本案中,原告为本次诉讼产生律师费6000元,根据原、被告签订的涉案装修合同约定“任何一方违约,除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向守约方承担因维权而导致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交通费、差旅费、鉴定费、调查取证费等)”,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上述律师费,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第七条、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黄*与被告湖****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0日签订的《****装饰装修工程合同》于2022年5月26日解除;

    二、限被告XX****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退还装修工程款10000元;

    三、限被告XX****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支付违约金5000元;

    四、限被告XX****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支付律师费6000元;

    五、驳回原告黄*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1028元、公告费560元,由原告黄*负担288元,被告XX****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卿*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罗**

    书记员杨**


  • 2022-07-29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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