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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他人理财存在一定风险,不要盲目委托他人帮其理财

  • 合同事务
  • (2022)湘0111民初47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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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他人理财存在一定风险,不要盲目委托他人帮其理财

案件详情

湖 南 省 长 沙XX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湘****民初****号


原告:贺**,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市*村镇******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北京市**(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北京市**(长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南XX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区*********房。

法定代表人:杨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湖南XX律师。

被告:刘X*(曾用名:刘X*),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区*************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湖南XX律师。


原告贺**(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湖南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刘X*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入肖*、舒**,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X、被告刘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返还原告499 491.115元;2、两被告负担本案的公证费用、诉讼费用。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明确其第2项诉讼请求中的公证费用为2788元。


事实和理由:2021年11月26日,原告通过被告营销人员的微信朋友圈接触到****游戏项目,并于2021年11月27日到被告公司进一步了解到****这一项目,根据其宣传和介绍称该项目的收益性高,3小时回报就有6%,据此原告完成相关账户的注册,并于2021年11月30日至2021年12月1日先后向被告公司及被告刘X*交付脚本费等其他款项共计499 491.115元,此后均由被告技术人员代为操作运行,截至2021年12月9日,原告游戏账户后台显示全部归零。


被告**公司辩称,1、被告并非本案适格被告。客观上,被告**公司与原告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与案外人谢X*之间仅为房屋租赁合同关系。被告**公司在本案诉讼前不认识原告,被告**公司与原告主张的“被告**公司工作人员”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或其他隶属或者委托代理关系;主观上,被告**公司不可能给原告造成“会长、雷X、吉**”等案外人系被告员工的误解,从原告提供的证据可知原告所称所谓的被告工作人员在朋友圈营销****项目,在电脑上操作或代其操作过程,原告均可明显注意到所谓工作人员始终宣传其隶属于“****公会”;2、双方之间不存在委托理财的法律关系。依据民法典第919条的规定,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就委托关系、权限、资产管理、亏损负担、分配、报酬等进行约定。原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刘X*辩称,1、被告刘X*并非本案适格被告。因被告**公司并非本案适格被告,则原告以被告刘X*作为被告**公司监事、前法人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2、双方之间不存在委托理财的法律关系,被告刘X*未收取原告任何款项,也未向原告介绍投资平台;3、被告刘X*作为被告**公司工作

人员尽到岗位职责,建立行政群多次提醒相关人员注意遵守租赁合同条款,合法经营、注意区域卫生等,避免给客户造成人员、业务混同的误解;4、被告刘X*作为个人玩家,以个人名义参与投资****,在与其他投资者讨论过程中,未经允许被他人恶意截图聊天记录并进行传播,造成的后果与其无关。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当事人对真实性无异议以及经与原件核对无异的(2021)湘长麓证民字第 *****号《公证书》、公民主项信息变更、更正证明,本院予以采信。根据以上采信证据和当事人的陈述,

本院查明以下事实:

原告诉称其通过微信名为“吉**”的人员接触到****游戏项目,之后到被告**公司经营所在地进行了解后,一个名叫“阿*”的人协助原告完成该项目相关账户的注册,之后,原告根据“吉**”提供的虚拟钱包地址支付了诉争款项,目前该账户内款项归零。原告认为“吉**”系被告XX公司的员工,被告**公司应对原告诉争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裁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公司为证明(1)被告**公司的诉争租赁合同主体身份;(2)被告**公司与谢X*之间系房屋租赁合同关系;(3)张*与谢X*系合伙关系,共同承租被告**公司办公场地;(4)房屋租赁合同已于2022年1月20日解除,提供了房屋租赁合同、营业执照、张**聊天记录截图、租金凭证。原告质证认为,对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证明被告与谢X*和张*等人存在房屋租赁关系,不能否认其参与****项目的事实,不能达到被告的证明目的。被告刘X*质证认为,对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证明目的均无异议。


被告**公司为证明原告明知诉争项目涉嫌诈骗,被告并非责任主体,原告恶意诉讼,提供了****维权群聊天记录。原告质证认为,对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有异议,原告将虚拟币交付被告进行操作,事实上存在委托关系,至于是否涉嫌诈骗或其他刑事犯罪,并未有相关实体审理处理结果,且原告的主张只是拿回原本的损失,不存在非法获利,不构成恶意诉讼,被告及相关人员也在该维权群中反而证明其与项目方不仅是房屋租赁关系还与该游戏具备一定的关联性。被告刘X*质证认为,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和证明目的无异议。该证据与原件核对无异议,原告在该微信群中。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原告主张其委托被告**公司的工作人员在****游戏项目中理财,并向其工作人员支付脚本费等共计499 491.115元,为此提供了公证书等予以佐证,被告**公司对此提出异议,认为其与原告不存在委托理财关系,为此提供了房屋租赁合同、营业执照、张**聊天记录截图、租金凭证、****维权群聊天记录等予以反驳,因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及原告的陈述不足以证明被告**公司的工作人员向原告推销****游戏项目并接受原告委托理财,亦不能证明原告诉称的499 491.115元归零系被告**公司工作人员所致,故原告主张被告 **公司、刘X*返还诉争款项并支付公证费,因未提供证据证明,故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贺**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396元,由原告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邓**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 日


书记员 罗*



  • 2022-05-27
  • 被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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