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刘XX于2014年2月19日入职东莞XX公司担任转站员一职,经四个月后转岗至包装员一职至今。2021年12月公司曾让刘X自行离职,刘X不同意后,公司为迫使刘X自行离职便开始陆续停止刘X的加班。2022年8月15日,公司将刘X调至加工组,刘X多次明确自己无法胜任加工组的工作,不同意调岗,但被公司强制调岗。2022年8月19日,公司以刘X无法胜任加工组工作为由发布解雇公告,并于2022年8月22日起执行。
刘X在接收到公司的解雇通知后,便通过网上咨询的方式了解到我们广东XX,随后上门咨询就自己被企业单方面表示无法胜任工作且强制调岗的法律问题,并主张2022年7月和8月工资差额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额,律师通过刘X的陈述以及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等证据,当即表示可以为刘X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当得到律师专业的建议及肯定回答后便当日委托律师代理案件。
仲裁过程:
经审理查明:刘X于2014年2月19日入职公司处,担任包装部包装员,双方已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已为刘X参加社会保险。刘X在公司处最后工作至2022年8月19日,双方劳动关系已2022年8月22日已解除。
并在庭审时,刘X提供以下证据举证劳动关系、平均工资、逼迫离职以及违法解雇的行为:
1、工牌、东莞市社会保险参保证明,主张证明刘X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2、自制单、工资条、银行转账流水,主张证明刘X的平均工资3501.3元/月。
3、自制单、银行转账流水,主张证明公司用停止刘X加班的方式逼迫刘X离职。
4、公告,主张证明公司逼迫刘X离职不成,违法解雇刘X。
仲裁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决如下:
一、确认刘X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已解除;
二、由公司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天内负责通知并支付刘X如下款项:
1、2022年7月份绩效奖金190元;
2、2022年8月份行政罚款800元;.
3、9个月赔偿金:63023.4元0
律师说法:
本案刘X作为劳动者举证充足,为自身权益提供有效证明,故得已获得仲裁庭支持。而公司做法尚欠妥当,故而希望公司在进行职工岗位调整时要遵循个人意愿,以及按照劳动法妥善安排员工去向。若发生劳动争议,建议公司方积极出面调解争议,莫为了一时的利益而损失公司的名声及更大的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