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X与某金融公司劳动争议一案
申请人沈X于2018年1月入职被申请人处,岗位系前端工程师,负责软件开发。2022年8月20日,被申请人(某金融公司)向申请人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载明:申请人因2021年8月无故请假一天,擅离职守;申请人因无法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岗后仍不能胜任工作,故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沈X对解除劳动合同事由和补偿不服,多次与被申请人沟通,被申请人作为用人单位不与申请人进行任何沟通。因此向单位所在地劳动人事争议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
仲裁申请诉求:1、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2、支付二倍经济补偿金;3、出具离职证明。
经过开庭双方达成和解。
就该案件,咱们来阐述下,用人单位以员工不能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是不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首先,“不能胜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用人单位借口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甚至对之前表现非常优秀的员工也采用这个理由。其实“不能胜任工作”并不是企业可以随意界定的,必须是劳动者不能按照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的人员的工作量。如果用人单位加码,借口不能完成工作任务也是违法的。
其次,用人单位认为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应当进行调岗或培训,而不能直接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2)项的规定,如果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可以对其进行调岗或者培训,调岗或培训后仍然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可见,用人单位如果拟适用该条规定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就必须要评价员工对工作是否能够胜任,为此,用人单位应当制定明确具体的、能够操作的工作标准,明确每个岗位的具体内容、任职资格及绩效标准。2.对员工进行考核,做好记录。3.出具调岗通知书,送达员工。4.再次进行考核,确认考核结果。5.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及时送达。
在具备以上步骤时,用人单位据以《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2)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就不会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