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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位思考知底线,适当退让助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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旷良勇律师 在线
湖南湘驰律师事务所 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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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专注婚姻家事领域,争做一名优秀的婚姻律师。

案件详情

    男、女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婚后女方发现男方患有性功能障碍,无法进行夫妻生活;加之两人分居两地,无法建立夫妻感情,女方遂委托旷律师向法院起诉离婚。也许男方是知晓如果其不明确表示同意离婚,第一次诉讼时法院基本不会判离,所以索性没有参加开庭;第二次诉讼开庭时,男方表示如果法院要判离婚,则要求女方返还彩礼。后因男方要求返还的金额过高,双方无法达成调解,最终由法院判决离婚。为了真正化解双方矛盾、顺利了结案件,女方听取旷律师的建议,主动向男方返还2万元彩礼。法院判决后,男方未上诉,双方亦未发生其他矛盾。

    旷律师在接受委托前就告知女方,双方婚姻关系已维持一年多,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是不需返还彩礼的。但男方为结婚花了十多万,结婚没多久就面临人财两空的局面,换谁都会不甘心,换谁都会要求返还彩礼。法院可能会为了权衡双方的利益,做调解工作要求女方适当返还部分彩礼。如果女方一分钱彩礼不愿意返还,双方矛盾可能会非常尖锐,会让法院陷入两难的境地,法院很有可能会出于缓和矛盾的角度考虑,多次判决不准离婚。因此,女方要想顺利离婚,那就要做好返还部分彩礼的思想准备。

    本案女方能采纳旷律师建议,主动向男方返还2万元彩礼是非常理智的做法,也成为了其能够顺利离婚的关键。本案的顺利处理告诉我们,我们律师一定要正确引导自己当事人,让当事人懂得换位思考。只要能够顺利离婚,在自己可接受的范围内,能够让步尽量让步。有时适当退让反而更有利于抓住主导权,而且适当退让可以换得自由、可以换得平安,何X而不为!懂得有舍方有得,才是人生的大智慧。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XXXX)湘XXXX民初XXX号

    原告:杨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洞口县XX镇XX村XX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旷良勇,湖南XX律师。

    被告:许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衡阳市XX区X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X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杨X与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8年2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小孩。原、被告婚前由于性格不合,婚后未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2019年5月,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仍互不来往,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

    被告许某某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只是存在沟通问题,还是有和好可能的,如确无和好可能,则要求原告予以适当返还彩礼。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7年初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2018年12月2日登记结婚,双方未生育小孩。婚后,原告生活在长沙,被告生活在河南,双方聚少离多,又缺少沟通,加之被告身体存在疾病,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2019年5月28日,原告向本院起诉离婚,被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的感情并未得到改善。本案经本院组织调解,因双方分歧较大,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原、被告婚后聚少离多,并未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加之被告身体原因,导致本不牢固的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在原告第一次起诉被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感情亦未得到改善,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经本院调解无效后,应准予离婚。被告要求离婚后由原告返还彩礼,但返还彩礼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且被告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彩礼的数额及返还的理由,故对被告此要求,本院不予支持。但原告自愿在离婚后向被告返还彩礼2万元,属于当事人对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杨X与被告许某某离婚;

    二、由原告杨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许某某彩礼2万元。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杨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

    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XXX

    人民陪审员:XXX

    人民陪审员:XXX

    二0二0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XXX

    书记员:XXX


  • 2020-06-02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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