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XX
民事判决书
(2022)粤0803民初1662号
原告:郑XX,男,汉族,1990年9月30日出生,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XX。
被告:XXX,女,汉族,XXX年XX月XXX日出生,住XXXXXXXX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
第三人:陈XXX,男,汉族,1991年12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遂溪县x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1日立案后,裁定由小额诉讼程序转为独任制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4000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3.7%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21年12月10日向原告借款40000元,并口头约定在两个月内还清借款本金。因原告个人账户没有资金,于是原告通过其配偶的姐姐xx的银行账户转账40000元给被告xx。约定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xx未按约定还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还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庭审中,原告xxx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被告xx向原告xxx返还不当得利所得款项40000元及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3.7%计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止)。事实及理由:原告委托案外人xx向被告xx转账支付了40000元,被告xx已经实际取得该40000元并且实际支配和使用该款项。被告xx的该行为使得原告受到损害,既然被告xx不承认该款项为借款,其应当按照不当得利向原告返还。被告xx与第三人xxx对外宣称为夫妻关系,他们之间的款项往来与原告无关,不应当因为被告向第三人xxx使用了该款项而认定被告没有获利。
被告xx辩称,一、转账给被告的是XXX,在XXX未能出庭作证的情况下,以原告的名义提出诉讼,主体不适格。二、被告只是代第三人XXX收取款项,事后被告已根据XXX的事前安排将款项转给了XXX,被告不是案件的借款人。三、原告称多次向被告追讨借款,不是事实。四、当时被告与第三人是情侣关系,被告提供微信聊天记录已证实系应XXX的要求代为接收40000元,被告于收到款项当天已全额转给XXX,没有取得任何利益。本案的真实借款人是XXX,与被告无关。第三人XXX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和证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第三人XXX未到庭,视其放弃质证的权利。根据原、被告提供的经审查确认的证据及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案外人XXXX于2021年12月10日通过银行转账40000元到被告账号为XXXXXXXXXXX的银行卡。后来XXX出具《声明》,明确该40000元系受XXXX委托转给XXXX,该债权属于原告XXXX所有。另查明,被告XXX在收到涉案款项期间与第三人XXXX系情侣关系。2021年12月10日下午14时12分,第三人XXX向被告发送微信:“我叫人打4万给你,你转给我,可以不。”被告XXX回复:“可。”随后,被告将收款的账号XXXXXXXXXXXX发给第三人XXX。XXXX在聊天中称其银行卡用不了,要求被告收款后用微信转给XXXX。被告XXXX于2021年12月10日17时46分收到XXX的转账40000元,于当日18时22分通过微信两笔每笔20000元转账给XXXXX。
本院认为,本案系不当得利纠纷。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四:得利人取得利益;另一方受有损失;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得利人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依据。本案中,涉案款项是原告主动委托案外人支付给被告的,也就是说,原告通过给付的法律行为直接减损了自己的财产利益,因此本案属于给付型不当得利,应由受损方证明受益方的受益没有合法根据。本案争议焦点:被告收取涉案的款项是否构成不当得利。从被告与第三人的聊天记录中,可知第三人要求被告代为收取的金额与原告支付款项是一致的。综合被告收款及转账给第三人的时间,被告主张其系受第三人的委托收取涉案款项的意见,存在高度可能性,本院予以采纳。由于原告未完成对被告受益没有合法根据的举证责任,因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原告以不当得利纠纷为由起诉被告的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可根据涉案款项的真实法律关系,另行主张解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xx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x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