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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替男朋友代收款,结果被他人起诉还款,律师介入挽回损失

  • 综合类型
  • (2022)粤0803民初1662号
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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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接案后迅速理清答辩思路,第一时间收集、整理提交了书面证据,同时申请追加第三人参与庭审、申请法院向财付通公司、腾讯公司调取证据,以此还原了案件的事实真相。庭审时深刻阐述了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以及举证责任分配方面法理与法律规定,我方代理观点得到了法院的采纳,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全部的诉讼请求。

案件详情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XX

民事判决书

    (2022)粤0803民初1662号

    原告:郑XX,男,汉族,1990年9月30日出生,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XX。

    被告:XXX,女,汉族,XXX年XX月XXX日出生,住XXXXXXXX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

    第三人:陈XXX,男,汉族,1991年12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遂溪县x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1日立案后,裁定由小额诉讼程序转为独任制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4000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3.7%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21年12月10日向原告借款40000元,并口头约定在两个月内还清借款本金。因原告个人账户没有资金,于是原告通过其配偶的姐姐xx的银行账户转账40000元给被告xx。约定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xx未按约定还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还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庭审中,原告xxx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被告xx向原告xxx返还不当得利所得款项40000元及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3.7%计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止)。事实及理由:原告委托案外人xx向被告xx转账支付了40000元,被告xx已经实际取得该40000元并且实际支配和使用该款项。被告xx的该行为使得原告受到损害,既然被告xx不承认该款项为借款,其应当按照不当得利向原告返还。被告xx与第三人xxx对外宣称为夫妻关系,他们之间的款项往来与原告无关,不应当因为被告向第三人xxx使用了该款项而认定被告没有获利。

    被告xx辩称,一、转账给被告的是XXX,在XXX未能出庭作证的情况下,以原告的名义提出诉讼,主体不适格。二、被告只是代第三人XXX收取款项,事后被告已根据XXX的事前安排将款项转给了XXX,被告不是案件的借款人。三、原告称多次向被告追讨借款,不是事实。四、当时被告与第三人是情侣关系,被告提供微信聊天记录已证实系应XXX的要求代为接收40000元,被告于收到款项当天已全额转给XXX,没有取得任何利益。本案的真实借款人是XXX,与被告无关。第三人XXX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和证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第三人XXX未到庭,视其放弃质证的权利。根据原、被告提供的经审查确认的证据及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案外人XXXX于2021年12月10日通过银行转账40000元到被告账号为XXXXXXXXXXX的银行卡。后来XXX出具《声明》,明确该40000元系受XXXX委托转给XXXX,该债权属于原告XXXX所有。另查明,被告XXX在收到涉案款项期间与第三人XXXX系情侣关系。2021年12月10日下午14时12分,第三人XXX向被告发送微信:“我叫人打4万给你,你转给我,可以不。”被告XXX回复:“可。”随后,被告将收款的账号XXXXXXXXXXXX发给第三人XXX。XXXX在聊天中称其银行卡用不了,要求被告收款后用微信转给XXXX。被告XXXX于2021年12月10日17时46分收到XXX的转账40000元,于当日18时22分通过微信两笔每笔20000元转账给XXXXX。

    本院认为,本案系不当得利纠纷。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四:得利人取得利益;另一方受有损失;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得利人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依据。本案中,涉案款项是原告主动委托案外人支付给被告的,也就是说,原告通过给付的法律行为直接减损了自己的财产利益,因此本案属于给付型不当得利,应由受损方证明受益方的受益没有合法根据。本案争议焦点:被告收取涉案的款项是否构成不当得利。从被告与第三人的聊天记录中,可知第三人要求被告代为收取的金额与原告支付款项是一致的。综合被告收款及转账给第三人的时间,被告主张其系受第三人的委托收取涉案款项的意见,存在高度可能性,本院予以采纳。由于原告未完成对被告受益没有合法根据的举证责任,因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原告以不当得利纠纷为由起诉被告的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可根据涉案款项的真实法律关系,另行主张解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xx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x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11-21
  •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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