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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黎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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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0)豫0526刑初199号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黎X,男,1994年9月6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地江西省九江市九江县,住九江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4日被抓获,于2019年9月15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0月23日被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葛君凤,河南XX律师。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滑检一部刑诉﹝2019﹞4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黎X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于2020年5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黎X及辩护人葛君凤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至2019年,被告人黎X通过网络购买人气QQ号和微信号,并在QQ号空间发布虚假低价销售手机的“说说”,谎称“做活动回馈粉丝,手机300元一部”等,诱骗他人咨询。被害人付款后,被告人黎X以还需要继续交纳500元发货保证金为由,骗取被害人继续付款。被害人相信付款后,被告人黎X又以还需要继续交纳800元的海关扣押金为由,骗取被害人继续付款。上述款项都交纳后,被告人黎X再让被害人交纳1500元的退款押金,并谎称上述发货保证金、海关扣押金等都会退还。在实施诈骗过程中,被告人黎X还将P过的假发货单等发给被害人,以稳住被害人,达到继续骗钱的目的。如果被害人发现被骗后找其要钱,其就将被害人拉黑。通过此种方式,被告人黎X共实施诈骗七起,诈骗金额为16368元,骗取的赃款用于其日常吃喝挥霍。具体事实如下:

    1、2017年7月24日,被告人黎X骗取山西省平陆县的张X400元。

    2、2017年7月,被告人黎X骗取甘肃省正宁县的李X7468元。

    3、2017年8月,被告人黎X骗取山西省芮城县的刘X1800元。

    4、2017年11月,被告人黎X骗取福建省柘荣县的林X1100元。

    5、2018年,被告人黎X骗取云南省通海县的钱X2000元。

    6、2019年9月13日,被告人黎X骗取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的杨X1600元。

    7、2019年9月13日,被告人黎X骗取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的夏X2000元。

    2019年9月14日滑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接公安部指令,嫌疑人使用QQ77×××53进行虚假购物消费诈骗。经查,QQ77×××53号上网方式为汤阴移动宽带。根据侦查线索,汤阴县公安局民警于2019年9月14日在滑县卫河路与红旗XX将被告人黎X抓获,同日移交滑县公安局。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黎X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X,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黎X家属代其退赃16368元,由滑县人民检察院扣押。滑县公安局在侦查期间依法扣押了被告人黎X两部黑色苹果手机,现已移送至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黎X用该两部手机上网骗取被害人钱财。

    上述事实,被告人黎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不持异议,且有以下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扣押的手机两部;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黎X的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非党员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随案移交物品清单,微信主体查询单、交易明细、被害人汇总表等;3.被害人钱X、张X、李X、杨X、夏X、刘X、林X等人陈述;4.被告人黎X的供述与辩解;5.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等。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黎X自愿认罪认罚,其家属代其退赃,具有法定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于辩护人提出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黎X通过网络实施诈骗,诈骗次数多,社会危害性大,不适宜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黎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14日至2020年9月1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对于被告人黎X退缴的赃款16368元,由扣押单位滑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发还相应的被害人;对于被告人黎X用于作案的两部苹果手机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滑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刘XX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范XX


  • 2020-05-09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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