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湘0524民初3862号
原告邹XX,男,1969年11月出生,住隆回县高坪XX某村某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X,湖南XX律师
被告邹XX,女,1969年7月出生,住隆回县高坪XX某村某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XX和,湖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基本案情:
原告邹XX与邹XX于2005年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6月26日在隆回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双方婚后没有生育小孩,婚初夫妻感情较好,原告打工的钱都交付给被告邹XX管理,并在男方户籍地修建一座四扇三间砖混结构房屋。邹XX2021年4月曾起诉一次离婚,但法院没有判决离婚,此后双方继续分居生活至今,现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并诉称被告有十五万的分红型保险,有存款17、6万和转存给被告女儿150000元,原告要求一起共同分割一半。
我方辩称,原告关于夫妻在法院判决后继续分居生活属实,双方没有和好,但原告所称的分红型保险不存在,被告的个人存款也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所谓的存款必须是银行账户余额中仍然存在的存款,账户余额中有多少钱就是多少存款,至于转账,那是经济往来中的资金流动,不能说明属于被告个人的存款。
法院判决:
一,判决准许双方离婚;
二,本案中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问题,双方不能确定财产价值,故双方可另行主张权利,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审判员罗喜
二0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陈XX
书记员伍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