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191民初8473号
原告(反诉被告):河南省XX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秦岭北路63号2号楼2单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1XXXX96148206。
法定代表人:吴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X、王XX,河南XX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靳XX,男,1975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聪聪,大沧海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X,大沧海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实习律师。
原告河南省XX公司诉被告靳XX合同纠纷及反诉原告靳XX诉反诉被告河南省XX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河南省XX公司(以下简称威方XX)委托代理人黄XX、王XX,被告(反诉原告)靳XX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聪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威方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车辆挂靠协议书》;2.被告向原告支付车辆贬值损失184000元、保险垫付费用22000元、其他损失96999.6元(包含车辆改装费60845.75元、车辆购置税36153.85元)、营运损失226373.4元,共计529373元;3.本案的诉讼费、评估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8年5月7日签订《挂靠协议书》,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其名下车牌号为豫A×××**的集瑞联合重型自卸车辆,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待被告支付完所有购车款及相关费用,车辆所有权归被告,但继续挂靠在原告名下。《挂靠协议书》同时约定原告为被告办理营运手续、保险等各种手续,费用均由被告承担,签订协议当日,被告将上述车辆钥匙拿走并开始使用。后被告拒不按协议约定向原告支付购车款,严重违约的行为给原告带来了巨大的财产损失,故原告要与被告解除协议,并要求被告赔偿损失。
被告靳XX辩称:1.原、被告签订的《挂靠协议书》没有达到法定解除或约定解除的条件,合同应继续履行。2.原告诉请被告赔偿车辆占用期间的营运损失、车辆贬值损失、保险垫付费用、其他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依据挂靠约定合法占有涉案车辆,在购车款未偿付完毕前合法享有对车辆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利,车辆所有权待车款偿还完毕之后转移给被告。
反诉原告靳XX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威方XX将其无故占有的豫A×××**牌号集瑞联合重型自卸车辆返还给靳XX;2.威方XX赔偿因其占有豫A×××**牌号集瑞联合重型自卸车辆期间给靳XX造成的营运损失暂计算10000元(待损失评估结果作出后予以相应变更);3.威方XX拆除其未经靳XX同意擅自对A0626Z牌号集瑞联合重型自卸车辆加装的高帮护栏;4.本案诉讼费用、评估费用由威方XX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5月7日,靳XX与威方XX签订《挂靠协议书》,约定靳XX购买威方XX拥有所有权的A0626Z牌号集瑞联合重型自卸车辆,靳XX支付定金50000元,付清车款后该车辆所有权归靳XX所有,在此期间车辆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利归靳XX所有。2020年2月29日,威方XX告知我方到公司开会,无故将该车辆扣押,侵犯了我方对车辆合法占有、使用、收益权利,给我方造成重大损失。我方多次索要车辆,威方XX不予返还。威方XX擅自将车辆护栏予以加高,导致我方驾驶车辆多次因护栏不合标准发生交通事故被罚款。
反诉被告威方XX辩称:靳XX的反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应当驳回靳XX的反诉请求。威方XX与靳XX签订挂靠协议后,由靳XX分期购买威方XX名下的涉案车辆,待靳XX支付完所有购车款及相关费用后,车辆所有权才归靳XX,但仍挂靠在威方XX名下。涉案车辆所产生的改装、保险等各项费用均由靳XX承担,在协议履行过程中,靳XX并未完成威方XX指派的任务。靳XX所称因加装、占有产生的各项损失均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根据郑州市建筑垃圾综合治理领导小组下发的郑XX(2017)7号文件要求的内容显示,涉案车辆的改装升级符合相关要求,综上靳XX的反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威方XX购买了50辆自卸式垃圾清运车。其中车辆识别代码为LVMZ3N9C4HB302796的车辆于2018年3月28日登记在威方XX名下,车牌号为豫A×××**,购车款423000元,2018年保险费22000元。
2018年4月4日,靳XX向威方XX交纳购车押金50000元。2018年5月7日,威方XX(甲方)与靳XX签订了一份《挂靠协议书》,约定内容主要包括:甲方全款购买车辆,让乙方使用,乙方分批分期向甲方交纳购车款,直到购车款及其他费用支付完毕,所有权转移乙方,但车辆始终登记、挂靠在甲方名下。本挂靠合同不是劳务合同,乙方及乙方所聘请、雇佣的人员不属于甲方职工,不能享受甲方职工待遇,与甲方不存在劳动、劳务关系,乙方所聘人员与甲方无劳动、劳务关系,乙方自行管理其相关工作人员。一、甲方出资购买的豫A×××**重型自卸车辆,登记在甲方名下,乙方是实际使用权人,协议期限为二年。二、乙方先期支付0元,以后每月向甲方支付15000元整,待所有车款及相关费用支付完毕,车辆所有权归乙方,但仍挂靠在甲方名下。三、甲方以公司的名义为乙方办理营运手续(限于行驶证、垃圾运输通行证、附加税、牌照、保险),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无权私自办理车辆营运手续。四、甲方代乙方办理车辆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应将上述保险费用于原保险协议到期一个月前交由甲方办理续保手续。五、挂靠期间乙方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车辆在经营中,因发生交通事故、运输协议纠纷、劳务纠纷等,一切由乙方负责并处理;乙方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如实通知甲方,甲方可在乙方请求下协助乙方处理纠纷,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如因以上事故、纠纷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七、安全机务管理。1.乙方必须遵守交通法规和甲方机务、安全制度,积极参加甲方安全活动,加强车辆保护,按规定进行正常年、季检;3.车辆挂靠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车辆改型、改造、转让和拍卖,未经甲方同意,甲方有权收回车辆牌、证。八、违约责任及其他约定。(1)乙方如不能按时足额交纳管理费、保险费及相关费用时,甲方有权拒绝为其办理各种运营及保险手续,逾期半个月不能交费时,甲方有权暂扣乙方车辆作为抵押,注销其牌证,并可解除协议。乙方承担六个月挂靠费数额的违约金。(2)甲方如果不能按时为乙方办理各种营运手续、保险手续时,乙方有权督促其办理。如因甲方的过错造成乙方车辆停驶,甲方应赔偿乙方的停车损失。
涉案车辆签订合同后交由靳XX进行营运,交车时已经根据郑州市建筑垃圾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郑州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更新及改装升级工作方案》的通知将车辆加高护栏和后钢板。实际运营过程中,营运任务由威方XX安排,靳XX用所得运费抵扣应交的购车款和其他费用。截止到2020年1月19日,靳XX只完成了威方XX的运输量折合运费22678元(扣除2019年保险费后)。2020年2月29日,威方XX将涉案车辆扣留,理由是靳XX不执行公司分配的任务,私自拉活儿得运费,致使威方XX无法顺利得到购车款。
上述事实,有经原、被告质证的下列证据及本案开庭笔录在案佐证:1、驾驶员车辆信息表、《挂靠协议书》;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车辆购置税票据复印件、保险费缴费凭证、现金支出单、证人证言;2、微信群聊天记录、谈话录音;3、购车押金条、欠条;4、照片打印件(包括LNG加注明细表、加气卡收据、垃圾清运票、现金支出单、公司核算运费表格、车辆照片、车辆事故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挂靠协议书》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根据合同约定,靳XX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从威方XX购买涉案车辆,购车款采用运费抵扣车款的方式进行支付。从2018年5月到2020年1月19日,靳XX实际只用运费充抵购车款22678元,与合同约定的每月支付15000元购车款相差过大,且目前两年的合同期已经届满又未续签,故该《挂靠协议书》已经终止,威方XX要求解除该合同已不存在事实基础,本院不予支持。合同终止后,车辆已被威方XX收回,根据双方履行情况,靳XX已经支付的50000元购车押金和22678元用以冲抵2018年的保险费22000元,多出的50678元冲抵靳XX使用该车辆的使用费。因合同约定“挂靠期间乙方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在靳XX使用车辆进行营运期间威方XX并不存在营运损失,也不存在车辆贬值损失。另外涉案车辆仍归威方XX所有且由威方XX实际控制,购车款、购置税等不应由靳XX承担,车辆被威方XX收回后双方不再履行合同,靳XX也不存在营运损失,也无权要求拆除车辆加装的高帮护栏。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省XX公司的诉讼请求。
驳回反诉原告靳XX的反诉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47元,由原告河南省XX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98元,由反诉原告靳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 申晓娟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郭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