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民终106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人民医院,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XX。
法定代表人:顾XX,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聪聪,X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男,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系该院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XX,女,汉族,1930年1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渑池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X一,女,汉族,1984年12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渑池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X二,女,汉族,1980年7月28日出生,住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X某,女,汉族,1956年12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
四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某某,河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某,河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河南省人民医院因与被上诉人李XX、李X一、李X二、赵X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9)豫0105民初78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9)豫0105民初783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南省人民医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23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张向军
审判员 安 军
审判员 侯军勇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黄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