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191民初10280号
原告靳XX,女,汉族,1998年8月8日出生,住郑州市惠济区。
委托代理人李聪聪,大沧海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被告关XX,男,汉族,1988年4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泌阳XX。
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金水东XX(北楼)8层东半部。
负责人褚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戚X,河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靳XX诉被告关XX、被告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聪聪,被告中国XX公司委托代理人戚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关X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等共计22355.4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损失为医疗费11075.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50元(50元/天×49天)、营养费980元(20元/天×49天)、护理费5305.69元(39522元/年÷365天×49天)、交通费980元(20元/天×49天),总计20791.59元。因被告关XX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故被告中国XX公司应在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16633.27元(20791.59元×80%)。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靳XX16633.27元。
二、驳回原告靳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9元,由原告靳XX负担46元,由被告关XX负担13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张花显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