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XX
民事调解书
(2022)湘****民初*****号
原告:唐X*,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县**街道**社区******栋****号,身份证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湖南XX律师。
被告:龚X,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市**区******栋*楼*号,身份证号码**********************
本院于2022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唐X*诉被告龚X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双方一致确认截至2022年10月28日,被告龚X应退还原告唐X*52000元,该款由被告龚X于2023年4月28日前支付8000元,2023年10月28日前支付12000元,剩余32000元于2024年4月28日前付清;二、如被告龚X未按上述约定履行任意一笔付款义务,则需以实际未付款项为基数按年利率3.65%的标准支付原告唐X*从逾期次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且原告唐X有权就所有未付款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三、原告唐X*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原告唐X*自原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书不写案件事实。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李**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宋**
书记员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