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女方是从省外嫁到湖南的,双方于2006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有两小孩。共同生活期间因为性格不合等多种原因,两人常常发生争吵,现因感情不和分居已经有两年多。女方与男方协议离婚未成,遂委托旷律师代理离婚诉讼事宜。
考虑到双方已经分居这么久,又是跨省婚姻,再和好显然不可能,调解离婚的可能性极大。旷律师遂在起诉后立X为双方申请诉前调解,果然不出所料,经法院与男方沟通,男方表示同意离婚,双方很快就在法院及旷律师的调解下达成一致意见。因双方都在外省上班,旷律师遂为双方申请远程视频调解,双方通过手机线上操作就成功离婚。本案女方从委托旷律师起诉到成功离婚仅仅花了六天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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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XX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XX)湘XXXX民初XXX号
原告:F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县XX镇XX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旷良勇,湖南XX律师。
被告:XX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XXXXX村。
原告FXX与被告XX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XXXX年XX月XX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F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小孩XXX、XXQ各抚养一个,各自承担其抚养小孩的抚养费。事实和理由:原、被若于2006年11月22日登记结婚,2008年3月1日生育女孩XXX,2011年3月19日生育女孩XXQ。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由于性格不合等原因,经常为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因感情不和已分居两年多,现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FXX与被告XX某自愿离婚;
二、双方的小孩XXX、XXQ由XX某抚养,XX某自愿承担全部抚养费,在不影响小孩生活和学习情况下,FXX可以对小孩行使探望权,如果FXX暂时带小孩离开住所,双方应事先商量好,FXX应当在约定时间内按时送回,XX某应当予以协助;
三、夫妻共同财产奇瑞牌XXXXX小轿车一辆归XX某所有,无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各自名下所负的个人债务由各自偿还;
四、其他无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50元,由FXX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XXX
书记员X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