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弱抑强,刘律师成功为家庭主妇争取到60%的共同财产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在离婚案件中,夫妻离婚财产分割问题是涉及最多的问题,那么,哪些财产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呢?夫妻离婚财产要如何分配,分配的比例又是怎样的呢?家庭主妇在财产分割上是否注定处于劣势地位,无法为自己争取更多的权益呢?下面请看刘云海律师是如何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的。
【基本案情】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YX(女)
原告委托代理人:广东XX律师
被告:Q某(男)
1994年,Q某(男)与YX(女)结婚,双方育有两名子女。婚后Q某外出工作养家,YX在家抚育孩子和老人,照顾家庭。自2011年起,YX发现Q某出轨其他女性,双方爆发争吵。YX为了家庭多次选择原谅,Q某却一再伤害YX的感情。2021年,YX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与Q某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Q某支付50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判决结果】
一、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双方夫妻共同财产,按照原告60%,被告40%的比例分配;
三、对于被告对外转移财产,按照原告80%,被告20%的比例分配;
四、被告支付10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律师解析】
一、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认定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财产的分割比例问题。法律规定,夫妻双方离婚时,财产分割的原则是协商优先,协商不成的话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及无过错方的原则公平分配。本案中,YX作为家庭主妇,常年操持家务、照顾家庭,不熟悉家庭财产经营状况,而家庭财产皆由Q某掌握,Q某出轨且与婚外异性同居的行为导致了婚姻的破裂,因此从保护女方权益的角度,法院支持了原告按照原告60%、被告40%的比例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求。
二、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如果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对方存在过错,并且法院也采纳了该证据,那么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给无过错方多分配一些财产,比如将财产四六分、三七分。此外,对于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共同财产的行为,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可能将财产三七分、二八分。对此,法官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律师可在过程中尽力为当事人争取。
三、对于离婚损害赔偿,法律并无明文规定具体的金额及范围,一些法院可能会存在内部的司法裁判指引。但从现有的司法判例来看,除个别案件和特殊情况外,法院能够酌情支持的金额大多在5000元至50000元之间。如果确实存在非常恶劣情节的,可能会适当提高赔偿的上限。
【本案结语】
在离婚纠纷中,子女的抚养权及财产分割是最重要的两个议题,因本案当事人的子女均已成年,故不存在抚养权的争议,主要争议都是围绕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进行。对于因婚姻破裂受到伤害的一方来说,获得更多的财产能够让其拥有更好的物质基础,加快走出阴霾,开始新的生活;此外,也可以让他切身感受到法律对每个人、对婚姻提供的保护,使其相信法律的公平与正义。如果其他网友也遇到离婚相关纠纷,可以直接咨询深圳专注婚姻家事领域的刘云海律师团队。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