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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反复多次婚内出轨,助女方拿到财产争到孩子的抚养权!

  • 婚姻家庭
  • (2021)浙0903民初26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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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燕君律师 当前活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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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双方经过庭前调解、开庭审理,后来双方达成一致最终协议离婚。两套房产归女方和孩子,1套房产归男方。两个孩子双方各人一个抚养权,但是孩子由女方抚养,男方支付费用。

案件详情

    男方反复多次婚内出轨,助女方拿到财产争到孩子的抚养权!

    案情简介

    原告:张XX

    被告:周XX

    原告律师:周燕君律师

    张XX与周XX是20岁不到就认识,经过相知、相恋后步入婚姻的,应该说双方是有很深厚的感情基础的。2013年6月登记结婚,婚后的感情也一直很好,双方共同生育了一对可爱的子女。两人结婚的时候都很年轻,通过勤勤恳恳的努力,白手起家拥有了几套房产,成立了一家公司。本来这是一段美好的婚姻,但是生育二胎以后,男方出现了多次的出轨,导致双方感情开始产生剧烈的矛盾。

    2018年开始,由于男方周XX的应酬增多,经常很晚回家。起初张XX因为需要照顾两个孩子,也就打打电话催促周XX早点回家。但是这样的情况越来越多,周XX经常三更半夜才到家,甚至是凌晨,双方开始为此吵架。但是吵架并解决不了问题,周XX随之出现夜不归宿了。接下来让张XX愕然的是收到了多条短信和照片,短信内容就是告诉张XX其老公出轨,贬损、辱骂张XX,继而要求张XX离婚。照片的内容更是直接反应了周XX出轨的事实。

    面对如此多的出轨证据,张XX提出离婚,但是周XX不同意。张XX考虑到孩子还小,不希望家庭破裂,于是双方签订协议,约定一套房产归张XX所有,双方没有办理离婚。张XX本以为周XX此后会开始收敛,但是换来的却是变本加厉。

    2021年张XX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要求判决双方离婚;两个孩子由女方抚养,周XX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因周XX存在婚内出轨行为,要求赔偿;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结果

    本案双方经过庭前调解、开庭审理,后来双方达成一致最终协议离婚。两套房产归女方和孩子,1套房产归男方。两个孩子双方各人一个抚养权,但是孩子由女方抚养,男方支付费用。

    律师说法

    1、夫妻在离婚时,两个孩子的抚养权会如何处理?

    一般两个孩子的夫妻,考虑照顾到双方的情感需求,会由双方各自抚养一个孩子。本案当事人张XX刚委托律师时的诉求是要两个孩子的抚养权,因为两个孩子很要好,不希望他们分开。张XX的想法也是可以理解的,特别是年龄接近的两个孩子,从小一起长大,作为父母肯定是希望他们能一直相互陪伴的。但是在离婚时是否一定要两个孩子都直接抚养,还是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看。本案中张XX的工作不固定,而两个孩子的经济负担非常重,从经济条件来看两个孩子都由张XX抚养显然很吃力,毕竟在法律上一般抚养孩子要到18周岁。而男方周XX经济能力很强,也是坚持不肯放弃孩子的抚养权,这样双方就争执不下,无法就离婚达成一致意见。但是张XX已经无法忍受男方的行为,又非常迫切的希望能尽快结束这段不堪的婚姻。在这种情况下,我建议张XX可以考虑双方各带一个孩子,这样经济能力也能承受,两个孩子也可以拥有来自父母双方的关爱。后来经过沟通调解,双方达成了两个孩子各自拥有一个孩子的抚养权,但是实际是由张XX照顾生活,男方支付一定的费用。这样既没有拆开孩子还是一起生活,也可以很好的为两个孩子提供优渥的生活条件。

    所以在处理孩子的抚养权的时候,不妨多考虑一下孩子的将来,不要一味的只想着争夺孩子的抚养权。

    2、本案的房产处理也是一大难点。有贷款的房子怎么处理?房子已经购买,但是房产证还没有办出来的怎么办?房产证上登记的是夫妻一方和他人的房子怎么处理?

    离婚时,夫妻双方对住房分割发生纠纷的现象极为普遍。尤其是当事人尚未取得或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离婚时,不仅容易在夫妻之间引发强烈的冲突,而且由于缺乏统一的立法标准和司法指导,使法院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过于灵活,引发对同一问题,不同法院有着不同处理结果的现实。

    根据法律规定,尚未取得所有权或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无论是在结婚之前,还是在结婚之后,都既不属于夫妻个人特有财产,也不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按照我国有关不动产房屋买卖的法律规定和所有权保留的原则,买受人只有在将房屋的全部价款支付给出卖人以后,出卖人才履行交付房屋并转移房屋所有权给买受人的义务,而且买受人必须经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并办理完毕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之后,才取得房屋所有权。

    对于尚未取得所有权或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根本无法涉及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及房屋分割问题。人民法院在对当事人就离婚时未取得所有权或者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的居住、使用所发生的争议进行处理时,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判决。


  • 2022-01-27
  •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原告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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