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湘0525民初3202号
基本案情:
原告王X,女,1986年12月出生,户籍地洞口县高沙XX某村,现居住隆回县某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XX和,湖南XX
被告谢X,男,1983年2月出生,住洞口县高沙XX某村某组
原告王X诉被告谢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办案经过:依据庭审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查明如下事实:
王X与谢X于2005年在广东打工时相识,不久即同居生活,双方于2006年4月生育一女孩,2007年2月办理结婚登记,2010年11月双方生育一男孩,此后双方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逐渐产生裂痕。2021年1月,王X起诉离婚,本院判决驳回王X诉讼请求,不准予离婚。但双方此后并未和好,继续分居生活至今,现又分居满一年,2022年2月过年时,双方通过微信协商离婚事宜。
另查明,双方所生小孩婚后一直在谢X家居住生活,且小孩均表示如果王X与谢X离婚,两小孩愿随谢X生活,双方无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庭审中,王X表示如果小孩随谢X生活,她愿意按每月每人一千元的标准支付小孩抚养费。
判决理由:本案系离婚纠纷,夫妻感情是维系双方婚姻的基础,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出现裂痕且自法院第一次判决后,双方并无联系与来往,且双方微信上协议离婚,表明原告与被告夫妻感情无任何改善,依据【民法典】第1079条第5款之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应当准予离婚’,故原告王X再次起诉要求离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小孩均已满八岁,小孩有选择随父随母的权力,且目前也在被告谢X初居住生活上学,所以小孩由被告谢X抚养,更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原告王X自愿承担小孩抚养费每月一千元,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判决结果:一,准许王X与谢X离婚;
二,婚生小孩随谢X抚养,小孩抚养费用由王X负担 每月每人一千元至小孩独立生活止,王X对小孩享有探视权。小孩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审判员 罗靖
二0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肖玲
书记员 姜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