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损害赔偿
  • (2022)辽0106民初5241号
损害赔偿
冷雨蒙律师 在线
辽宁权秉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5.0
    用户评分
  • 热情
    服务态度
  • 724
    服务天数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辽0106民初5241号
原告:辽宁XX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系辽宁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冷雨蒙,系辽宁XX律师。
被告:XX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X。
被告:王XX
原告辽宁XX公司诉被告XX公司、王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尹学敏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辽宁XX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冷雨蒙,被告XX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宋X,被告王X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辽宁XX公司诉称,原告系华XX的物业服务公司,被告系该园区业主。2021年10月18日,被告XX公司对华XX进行上水打压、冷运调试工作,原告于当日下午接到业主报修电话,反映楼道跑水,电梯进水。原告接到电话后立即联系了本案被告2单元12层2号业主王XX,告知其赶快回来处理家中漏水事宜,随后又联系了供暖、电梯维保单位,并安排公司保洁及工程人员到现场处理。原告保洁人员对积水进行了处理,工程人员对电梯进行断电关闸。被告XX公司员工对现场查看后,认定是被告王XX户内分水器堵头折断导致漏水,导致电梯被淹。经电梯维保人员查看,因电梯被淹,致电梯平层感应器及刷卡器损坏需要更换上述零件,费用共计:4600元人民币。原告认为,因被告王XX户内分水器漏水致电梯损坏,应由被告王XX对此承担赔偿责任。被告XX公司在上水打压期间没有尽到必要的安全检查义务,应与被告王XX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因与二被告协商未果,故诉至贵院,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4600元;二、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被告XX公司辩称,根据沈阳市民用建筑供热用热管理条例第15条规定,在建筑工程保修期内,建筑物的供热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维修。建设单位可以委托供热单位在保修期内的公共设施进行管理、维修,并承担相关费用。在建筑工程保修期外,居民住宅楼外的供热设施和楼内的公用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管理维修。已经分户的供热住宅用户,热用户室内供暖设施由热用户管理,更换供热设施的维修费用由用热户承担,单位此次漏水事件是由于热用户室内采暖设施漏水造成的,室内采暖设施的维修与维护归热用户,与我公司无关。我公司不应该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被告王XX辩称,我认为供暖公司在打压上水之前应该告知用户。被告公司礼拜天下午贴的通知,礼拜一就给打压了,当时用户不知道。另外物业有告知业主的义务,物业没有通知也没有告知。因为那天是礼拜一咱都上班了不知道,所以说才发生了漏水事件。我认为赔偿不应该是我一家赔偿,赔偿也是三家,应该是三家都有责任。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华XX的物业服务公司,被告系该园区业主。2021年10月18日,被告XX公司对华XX进行上水打压、冷运调试工作。调试过程中,原告家中分水器折断导致漏水,致使原告管理、维护的单元公用电梯被淹,经电梯维保人员查看后发现电梯平层感应器及刷卡器损坏,原告垫付维修及更换配件款4600元,二被告对原告垫付款项的数额无异议。原告垫付款项后,向二被告追偿未果,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电梯日常维护修保养合同、照片、情况说明、报价单、发票、通话录音等证据在卷,经质证并经审查,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本案赔偿义务主体的问题。本案中,造成原告损失的原因系被告王XX家中在供暖公司进行上水打压、冷运调试工作时,户内分水器堵头折断后漏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已经分户供热的住宅用热户室内供热设施,由用热户管理。被告王XX作为用热户,应对其户内供热设施进行管理、维护。本次漏水导致原告损失系由被告王XX户内分水器折断造成,故被告王XX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被告XX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被告王XX庭审抗辩称,被告公司仅在打压调试前半天通知,且物业公司没有尽到通知义务,责任应由原、被告共同承担的意见。本院认为,庭审中双方提交被告公司出具的暖气上水通知照片,能够证明被告公司在对供暖设备上水打压、冷运调试前已尽到通知义务。被告王XX在供暖公司通知时未尽到注意义务,在暖气试水时户内未留人,在分数器折断后未及时发现,导致原告财产损失,被告王XX应承担赔偿责任,本院对于被告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沈阳市民用建筑供热用热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辽宁XX公司赔偿更换配件款46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王X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尹学敏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卞XX


  • 2022-08-15
  •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冷雨蒙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冷雨蒙律师
5.0分热情服务天数:724
冷雨蒙律师
12101202****0172 执业认证
  • 辽宁权秉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合同事务 房产纠纷 法律顾问
  • 沈阳市和平区青年大街390号皇朝万鑫国际大厦A座39层05、06号
冷雨蒙律师,现为辽宁权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曾在法院经办各种类型案件千余件,具有丰富的司法审判实践经验。执业以来参与经办...
  • 136 2402 1937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