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沐阳县XX
民事调解书
(2022)苏1322民初9835号
原告:王XX,男,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汉族,住江苏省xx
被告:周xx,女,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汉族,住江苏省xx
原告王xx与被告周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2 年8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自愿离婚;
二、双方共同生育子女王xx(2013 年 12月24日出生)
随被告周xx共同生活,王xx (2016年9月25日出生)随原告王xx共同生活,互不支付子女抚养费;
三、案件受理费 240 元,减半收取 120 元,由原告王xx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于在会
二0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