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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二十余年婚姻关系虽可惜,但该放手时就放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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旷良勇律师 在线
湖南湘驰律师事务所 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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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专注婚姻家事领域,争做一名优秀的婚姻律师。

案件详情

    本案男女双方于1995年生育大儿子,2007年生育小儿子,婚姻关系已经维持二十余年。男方觉得女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比较懒惰,不肯上班赚钱,导致生活重担全压在男方身上,婚后双方感情也一直不好。男方确实是对这段婚姻失望透顶,讲到家庭琐事时,都潸然泪下。十多年前男方就想起诉离婚,但家人劝阻及小孩太小等原因,一直未能下定决心。直到男方觉得小孩已经有足够的心智去接受父母离婚这一现实,男方才果断起诉离婚并委托旷律师代理。

    旷律师为男方第一次起诉离婚时,因女方坚决不同意离婚,法院基于保持家庭稳定等原则,依法判决不准离婚。判决不准离婚后满六个月,旷律师为男方准备好证据向法院第二次起诉离婚。女方自知婚姻已经无法挽回,也已经符合法定离婚条件,即使继续不同意离婚,法院也大概率会判决离婚。故女方选择面对现实、同意调解,最终在法官及双方代理人的调解下达成一致协议,男方成功离婚。女方第一次不同意调解可谓非常不明智,因为如果女方当时同意调解,可能会获得更多的经济补偿。

    根据目前司法实践,原告第一次起诉而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的,法院一般都会判决不准离婚。因此有些原告为了起诉一次就成功离婚,往往会在第一次起诉时作出一些让步,哪怕被告要求不那么合理,但只要在原告可承受范围内的,原告一般也都会欣然答应。可如果拖到原告第二次或者第三次起诉,原告一般都不会愿意像第一次那样进行大的妥协,因为此时基本都已符合法定的离婚条件,即使原告不妥协,法院一般也都会依法判决离婚。所以第一次起诉是被告和原告谈条件的最佳时机,被告要尽量在第一次诉讼中提出自己的合理诉求,只要原告能达到自己诉求就果断选择同意离婚。这样不仅自己可以尽快从不幸的婚姻中解脱出来,还可以获得更多的利益,何X而不为呢?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1)湘0XXX民初XX号

    原告:L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县XX镇XX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旷良勇,湖南XX律师。

    被告:D某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县XX镇XX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XX县XX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原告L某某与被告D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原、被告系夫妻关系,于1995年6月27日生育男孩L某L,于2007年3月18日生育男孩L某X。因夫妻感情不和,原告于2020年4月向贵院起诉离婚,贵院于2020年5月13日判决不准离婚。此后,原、被告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为此,原告特再次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L某某与被告D某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小孩L某X随被告D某某共同生活,小孩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由原告L某某每年1月30号之前支付小孩抚养费20000元,至小孩十八岁(开户行:中国XX银行,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XX);

    三、位于XX村两间两层半楼房,原、被告自愿赠与婚生小孩L某L、L某X,被告D某某享有居住权;

    四、原告L某某自愿给付被告D某某经济帮助22800元(已付清);

    五、其他无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字,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XXX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XXX

    书记员XXX


  • 2021-01-28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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