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买卖合同纠纷

  • 合同事务
  • (2020)黑0110民初10903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解绍伟律师
代理原告,助当事人依法追回货款。

案件详情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黑0110民初10903号
原告:哈尔滨XX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绍伟,黑龙江XX律师。
被告:哈尔滨市XX
经营者:吕XX
原告哈尔滨XX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市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哈尔滨XX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解绍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哈尔滨市XX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0185元;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截止2020年11月10日前,被告在经营期间,原告多次向被告供应各类酒水,至2020年4月21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为10185元。原告认为,已经按约定向被告交付了货物,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被告应按双方约定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支付价款,但被告却以各种理由拒付,已经构成合同违约,故起诉至法院。
被告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成立,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一、欠条两张,1、2019年8月17日欠条,证明被告拖欠原告XXX款10585元,欠款人是被告吕XX和刘XX(吕XX妻子);2、2020年4月21日欠条,证明原、被告双方经过仔细核对欠款金额,最终确定未支付酒款是10185元,欠款人是刘XX;
证据二、2019年6-8月份酒款、返箱款清单(5页),证明1、原告在6-8月份期间给被告送酒的具体数额,6月份被告销售190箱,货款5800元,返箱款397元,实际未支付货款5403元;7月份被告销售163箱,货款5398元,返箱款216元,实际未支付货款5182元;8月份被告销售68箱,货款1940元,返箱款78元,实际未支付货款1862元;以上合计被告未支付酒款12447元。被告在8月24日支付酒款1500,9月至12月原告应返利给被告762元,以上总合计被告未支付酒款10185元;2、原告在给被告饭店送XXX时,有被告及被告妻子或者店员签名并确认啤酒数量及酒款数额;
证据三、查询被告工商信息,证明哈尔滨市XX经营者是吕XX,企业类型个体工商户。
被告未提交反驳抗辩证据,未出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经审查,本院对原告提交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被告系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是吕XX,被告在经营期间,原告负责给被告供应雪花等品牌啤酒,有被告工作人员刘XX等人在送货单上签字,原、被告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被告于2019年8月17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原告XXX款10585元,欠条上写有店主吕XX、刘XX共同签字;被告工作人员刘XX于2020年4月21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写明在2019年6月至12月期间实欠款10185元。本案货款10185元,被告未付。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已实际履行买卖货物,被告就所欠货款10185元给原告出具了欠条,故双方买卖合同依法成立。被告应承担给付原告10185元义务,故原告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应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哈尔滨市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哈尔滨XX公司货款1018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元,由哈尔滨市XX负担,与上款一并给付哈尔滨XX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守军
人民陪审员  崔文芝
人民陪审员  王艺霖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徐XX


  • 2021-04-16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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