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曹X系上海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职工,任普工一职,2021年5月23日进入上海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分包的北京市丰台区丰台XX改建工作,2021年7月3日曹X在使用切割机时受伤,后有包工头杨某某将曹X送往北京市某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左手中指切割伤,中指末节缺损,手指功能无障碍。2021年10月11日经北京市某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曹X已达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伤残等级标准十级。
案件分析
经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即曹X于2021年5月23日入职并签订劳动合同,曹X与上海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曹X在工作中受伤,依照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曹X具状委托我所向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维权,被申请人为上海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请求事项为:申请给与住院伙食补助费400元,交通费1000元;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30000元;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9370元;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9730元;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9730元。
处理结果
经丰台区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上海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赔偿曹X伙食补助费120元,停工留薪工资14004.14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4242.8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973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9730元,共计117826.9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