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XX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鲁1391刑初165号
公诉机关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XX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文XX。2017年4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于同年5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被告人程X。2017年4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于同年5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被告人徐XX。2017年4月18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刑事拘留,于同年5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辩护人隋庆,山东XX律师。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XX人民检察院以临高新检公诉刑诉[2017]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文XX、程X犯盗窃罪,被告人徐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7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XX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文XX、程X、被告人徐XX及辩护人隋庆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一、盗窃罪
2017年1月至2月,被告人文XX单独或伙同被告人程X、李XX(另案处理)先后在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XX某有限公司厂房内,盗窃暖气片、洗衣机电机、铁护栏等物品,价值共计28198元。其中,被告人文XX参与全部盗窃,涉案价值28198元,被告人程X参与盗窃5起,涉案价值1399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7年1月,被告人文XX翻墙进入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XX某有限公司厂房内,盗窃暖气片2片,价值共计240元。
2.2017年1月,被告人文XX伙同李XX翻墙进入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XX某有限公司厂房内,盗窃暖气片6片,价值共计720元。
3.2017年1月,被告人文XX翻墙进入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XX某有限公司厂房内盗窃暖气片3片,价值共计360元。
4.2017年1月,被告人文XX翻墙进入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XX某有限公司厂房内,盗窃型号为120W的铝芯洗衣机电机60个,价值共计2640元。
5.2017年1月,被告人文XX翻墙进入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XX某有限公司厂房内,盗窃型号为120W的铝芯洗衣机电机72个,价值共计3168元。
6.2017年1月,被告人文XX翻墙进入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XX某有限公司厂房内,盗窃型号为135W的铜芯洗衣机电机120个,价值共计7080元。
7.2017年2月,被告人文XX、程X翻墙进入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XX某有限公司厂房内,盗窃型号135W的铜芯洗衣机电机170个,价值共计10030元。
8.2017年2月,被告人文XX、程X翻墙进入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XX某有限公司厂房内,盗窃型号135W的铜芯洗衣机电机40个,价值共计2360元。
9.2017年2月,被告人文XX、程X在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XX某有限公司厂房内盗窃铁制护栏一宗,价值共计500元。
10.2017年2月,被告人文XX、程X在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XX某有限公司厂房内盗窃铁制护栏一宗,价值共计800元。
11.2017年2月,被告人文XX、程X在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XX某有限公司厂房内盗窃铁制护栏一宗,价值共计300元。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2017年1月至2月,被告人徐XX在明知洗衣机电机为被告人文XX、程X犯罪所得物品的情况下,仍先后多次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进行收购。被告人徐XX收购洗衣机电机的总价值为25278元。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崔X、孟X、张X的证人证言;被害人刘X的陈述;被告人文XX、程X、徐XX的供述和辩解;勘验、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文XX、程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XX明知是犯罪所得物品仍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文XX庭审时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对第六起犯罪事实有异议。其辩称当时虽然偷盗了洗衣机电机120个,但还未将电机运出厂房,就被发现了。
被告人程X、徐XX在庭审时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徐XX的辩护人隋庆认为:1、被告人徐XX主观恶性不深;2、被告人徐XX认罪态度好,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3、被告人徐XX系初犯、偶犯。
经审理查明:
一、盗窃罪
2017年1月至2月,被告人文XX单独或伙同被告人程X、李XX(另案处理)先后在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XX某有限公司厂房内,盗窃暖气片、洗衣机电机、铁护栏等物品,价值共计28198元。其中,被告人文XX参与全部盗窃,涉案价值28198元,被告人程X参与盗窃5起,涉案价值1399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7年1月,被告人文XX翻墙进入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XX某有限公司厂房内,盗窃暖气片2片,价值共计240元。
2.2017年1月,被告人文XX伙同李XX翻墙进入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XX某有限公司厂房内,盗窃暖气片6片,价值共计720元。
3.2017年1月,被告人文XX翻墙进入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XX某有限公司厂房内盗窃暖气片3片,价值共计360元。
4.2017年1月,被告人文XX翻墙进入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XX某有限公司厂房内,盗窃型号为120W的铝芯洗衣机电机60个,价值共计2640元。
5.2017年1月,被告人文XX翻墙进入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XX某有限公司厂房内,盗窃型号为120W的铝芯洗衣机电机72个,价值共计3168元。
6.2017年1月,被告人文XX翻墙进入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XX某有限公司厂房内,盗窃型号为135W的铜芯洗衣机电机120个,价值共计7080元。
7.2017年2月,被告人文XX、程X翻墙进入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XX某有限公司厂房内,盗窃型号135W的铜芯洗衣机电机170个,价值共计10030元。
8.2017年2月,被告人文XX、程X翻墙进入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XX某有限公司厂房内,盗窃型号135W的铜芯洗衣机电机40个,价值共计2360元。
9.2017年2月,被告人文XX、程X在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XX某有限公司厂房内盗窃铁制护栏一宗,价值共计500元。
10.2017年2月,被告人文XX、程X在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XX某有限公司厂房内盗窃铁制护栏一宗,价值共计800元。
11.2017年2月,被告人文XX、程X在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XX某有限公司厂房内盗窃铁制护栏一宗,价值共计300元。
另查明,2017年10月23日,被告人文XX、程X的亲属与被盗公司临沂某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由被告人文XX赔偿临沂某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5000元,被告人程X赔偿临沂某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3000元,并已履行完毕。临沂某有限公司对被告人文XX、程X予以谅解。被告人程X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文XX、徐XX。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临沂某有限公司仓库失窃物料清单、购买洗衣机电机发票:证明临沂某有限公司被盗各型号洗衣机电机1800个,进水电磁阀1000个;135W铜线短线洗衣机电机单价为59元,120W铝线短线洗衣机电机单价为44元。
2、鉴定意见
临沂市罗庄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明铝芯洗衣机电机(型号120W)于基准日(2017年1月17日)每台价值44元;铜芯洗衣机电机(型号136W)于基准日(2017年1月17日)每台价值59元。
3、辨认笔录
临沂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于2017年4月18日10时9分至10时20分制作的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徐XX辨认出程X为本案的被告人。
4、勘验、检查笔录
现场勘查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平面示意图、被盗现场照片:证明该现场位于临沂高新XX某有限公司,中心现场位于该公司西北方向的仓库,经该仓库的东门进入,在该仓库的北侧由东向西分别为简易房和摆放的货物;在该仓库中间可见立柱,在由东向西数第7根立柱和第8根立柱一侧靠北墙为空纸箱,在该纸箱的南侧纸箱标有“洗衣机电机/1XYAG4.012.009/120WDJ-34/(216台)(引线剪短)”,该纸箱上层为空,在纸箱北侧的窗呈开启状。在该仓库内第8根立柱与第9根立柱靠北墙一侧可见3个空纸箱,纸箱北侧为窗,窗呈开启状,在近窗一侧两个纸箱上贴有标签“洗衣机电机/1XYAG4.012.016/135WDJ-35/(216台)(引线剪短)”“洗衣机电机/1XYAG4.012.015/120WDJ-30/(216台)(引线剪短)”,在这两个纸箱的南侧空纸箱上方可见一纸板,纸板上可见有踩踏痕迹。在该仓库内西侧可见有一烟蒂(已提取),在该烟蒂的北侧对应的货物处可见一空木板。
在该仓库外侧看仓库北墙可见窗底呈开启状,在该仓库的北侧可见一闭合的门,在该门的西侧窗对应的地面处可见一堆洗衣机电机,该仓库北侧为围墙,围墙外北侧由南向北分别为绿化带、人行道、和一条东西方向的水泥路。在该绿化带和人行道处可见550厘米×650厘米范围的杂乱的踩踏痕迹和歪倒或折断的植物;在该绿化带内可见一堆洗衣机电机,在该堆电机处可见绿化带内折断的植物断口较为新鲜,在该绿化带内可见多枚烟蒂(均已提取),在该处向北对应的水泥路路面上可见车轮印痕,车轮宽6厘米,两车轮之间的车轮内径约为84厘米。在该车轮印痕周边的水泥路面可见多枚烟蒂。
5、视听资料
(1)2017年4月18日,被告人文XX对盗窃某有限公司仓库内洗衣机电机、暖气片现场、对盗窃某有限公司老厂区铁护栏的现场进行指认。
(2)2017年4月18日,被告人程X对盗窃某有限公司仓库内洗衣机电机的现场进行指认。
6、证人证言
(1)证人崔X的证言:2017年1月17日上午8点30分之前,他上班后就开始打扫卫生,打扫到9点左右的时候,他在去倒垃圾的路上,就发现仓库北边有一堆电机,然后他就向车间副主任刘X汇报了这个事,副主任听说了之后就跟公司负责人汇报了这个事,然后就报警了。
他看见墙X大概有30多个电机,那堆电机是180W的电机,没有在其他地方发现电机,他们单位晚上有2个门卫值班,晚上他们有没有发现异常他不清楚。
(2)证人孟X的证言:2017年1月16日下午18时左右,他在公司和张X一起值班,到了晚上20点30分左右的时候,他带着巡逻狗在公司内巡逻,巡逻到晚上21点50分左右就回去休息了,到了2017年1月17日早晨5点10分左右,他一个人带着巡逻狗第二次巡逻的时候,在巡逻到仓库附近的时候狗叫了一声,他往前一看,看到过去一个影子,现场也没有什么声音,由于天黑又没有路灯,具体什么影子没有看清楚,他四处看了看没有发现什么异常,就没有当回事,然后他就接着巡逻了,之后他围着车间转了一圈到了6点钟左右,还是没有发现什么异常。由于天黑又没有灯,他并没有注意到仓库北侧是否有一堆电机。
他们平时值班总共六个人,分三班,每两个人一组,一组值12小时,有一组休息,昨天晚上他和张X值班。由于单位停产一年多了,平时没有什么事,巡逻时间不固定,一般都是没有事的时候出去转转。他睡在门口的保安室里。
(3)证人张X的证言:2017年2月7日凌晨12点左右,他在厂子里巡逻,他巡逻完后回到监控室,通过监控发现,到了凌晨1点10分左右,看到有个人从北边草丛里进入了他们的仓库。他就让他另一同事拿着铁锁去厂子北边的路上看看有没有电动车,有的话就给他锁起来,同事回来给他说没有发现可疑车辆,他就赶紧报警了。
是凌晨1点10分左右进入他们厂子的,通过翻北边的墙进来的,他发现的时候正好从草丛里出来,正往仓库最西边的门去。这个人身高1米7左右,身材偏瘦,穿一件类似夹克的上衣,裤子看不清楚,鞋子也看不清楚。2017年2月7号厂子没有东西被盗。之前厂子丢过洗衣机的电机,监控中看到的人大概在30岁左右。
(4)证人刘X的证言:2017年1月17日早晨9点左右的时候,他们仓库的看护员崔X在打扫卫生的时候,从仓库北墙外发现一堆洗衣机的电机,当时崔X就没有动那些电机,然后就到办公室跟他汇报,汇报完之后他紧接着也把这个事情告诉了他们单位的经理,然后经理就让他报警了。他们单位保卫有两个夜查人员,一般下班就只有保安在厂子里面巡逻。他能确定电机是2017年1月16日晚上被盗窃的,因为前一天巡逻的崔X没有发现墙外有电机,到了今天早晨打扫卫生的时候就发现有电机被扔在墙外的位置。被盗的电机有180W铜线电机、120W铜线电机、135W铜线电机、150W铜线电机、120W铝线电机、进水电磁阀。铜线电机是直径15公分左右。铜线电机有黄色和白色的,并且带着一根半米长的线子,都放在仓库北侧纸箱里面的,一个纸箱能放216个电机,大概有7、8箱,因为有整箱和半箱的电机。总共被盗的电机有1800个,损失价值126943.5元钱。电磁阀直径在5公分左右,是灰色的。电磁阀放在仓库北侧中间位置的托盘上的,用纸箱装着的,一个纸箱能装100个电磁阀,一共有十个纸箱,总共有1000个电磁阀被盗。损失价值10000元钱,我们公司损失的总价值是136943.5元钱。从现场看是从坏掉的仓库大门进去的,在仓库北边的玻璃口的位置偷走的这些物品。是在厂子北边的护栏的地方从护栏下拽出去的,拽出去的地方还有一推电机没有被盗走,并且绿化带的草坪已经被踏坏了,路面上有很多不清楚的脚印。他发现电机被偷的都是值钱的铜线的,有铝线的没有拿,所以偷电机的这个人应该很了解这些东西,所以他怀疑是熟人作案,附近有监控设施。
2017年1月17日时他们厂子被偷了一批洗衣机的电机,但是前段时间清查的时候,发现还有暖气片、围墙的铁栏杆也被盗了。暖气片就放在高新区新管委西边新厂附近北墙边的一块空地上,暖气片是2015年厂子搬迁时从老厂区拆下来搬过去的,还是2000年建厂时安装的暖气片,搬迁后因为暖气片基本上都报废了,所以就放在新厂区北墙边的一片空地上,因为这些暖气片是从2000年建厂时安装,至今都17年了,都是废铁了,他提供不出相关的价格依据。被盗的暖气片共20片左右,放在那里时间太长了,具体有多少记不清了,他发现暖气片被盗后,那地方还剩下7、8片了,他让他厂子的工人拉走处理了。被盗的铁栏杆是在双月湖XX上的老厂区里被盗的,他们迁厂后,老厂区那边没人看管了,后来他们发现老厂北墙和西墙的铁栏杆被人折断后偷走了,那些铁栏杆是2000年建厂时安装的,材质就是生铁,到现在也都17年了,都生锈严重老化了,所以很脆,用力晃晃就能折断,他们多次发现铁栏杆被人晃断偷走,每次都是很小一段,因为那些铁栏杆也值不了多少钱就没有报案,被盗走的铁栏杆加起来大概有300米左右,老厂区跟西墙上面的铁栏杆基本没有了,但不是一次被盗的,是多次被人偷走的,每次都是偷走一段。他不能提供相关的价格依据,因为那些铁栏杆到现在都17年了,都生锈老化了,他也不知道能值多少钱。
7、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文XX的供述:2017年春节前后,他伙同李X、程X多次盗窃高新区某厂内的洗衣机电机、废旧暖气片,并卖到罗庄区某乙小区南约2公里处路西的一家废品收购点,将卖来的钱分了。他还伙同程X在临沂高新XX管委附近的某丙大厦多次盗窃铁护栏卖给罗庄区某乙小区南约2公里处路西的一家废品收购点,将卖来的钱分了。
第一次在某厂盗窃是在2017年1月份左右的一天凌晨1点左右,在高新区某厂附近闲逛,见电子厂里没有人,自己从某厂北墙爬进院内,在某厂院内靠近北墙的一块空地上堆放了一些废旧的暖气片,他偷了两片暖气片,并将暖气片从北墙铁栅栏缝隙塞了出去,然后他就去附近上网去了,到了凌晨5点左右,他在高新区管委西边的路口花了40元雇了个三轮车将那两片暖气片拉到某乙小区南边2公里左右路西有家写着收废品的废品收购站卖了,每片卖了120元,共卖了240元。
第二次在某厂盗窃是在两三天之后的一天的凌晨1点,他和他表哥李X从某厂北墙爬进院内,并从堆放暖气片的地方偷了6片暖气片,也是先从铁栅栏缝隙塞出去的,然后他们去上网,到了凌晨5点左右他们从高新区某丁小区南门花了50元雇了一辆三轮车到某厂北墙外将那6片暖气片拉到了废品收购站,一共卖了720元,他分给他表哥李X300元。
第三次在某盗窃是在这两三天之后的一天的凌晨2点,他自己再次从某厂北墙翻进院内,又从堆放暖气片的地方偷了3片暖气片,并从铁栅栏缝隙塞出去,然后去网吧待到了凌晨5、6点左右,他从某丁小区南门花了50元雇了一辆三轮车将那3片暖气片拉到了上次那家废品收购站卖了,共卖了360元。
第四次在某厂盗窃大概是1月底的一天,具体时间他记不清了,凌晨1点左右他自己再次从某厂北墙翻进去,他看厂子西北角那个车间的窗户没关,他就从窗户进了车间,他看见车间里有放好的洗衣机电机,他就分多次共偷了五、六十个电机,具体多少记不清了,并从北墙铁栅栏缝隙塞出去,然后他就去网吧呆了会,到了凌晨5点左右,他电话联系了上次给他拉三片暖气片的那个三轮车司机,他们到了某厂北墙外,将他偷出来的五、六十个洗衣机电机拉到了废品收购站,废品收购站的老板给他按9元一个电机,共卖了600元左右。
第五次在某厂盗窃是过了几天之后的一天,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凌晨1点左右,他自己再次从某厂北墙翻进去,他再次来到那个存放电机的车间,车间的门是从里面用插销插着的,没有上锁,他将插销拔开,从门进了车间又偷了72个电机,因为电机很规整的放在箱子里,他数了数一层放了36个电机,他偷了两层,所以他记得很清楚是72个电机,他将电机从北墙的栅栏缝隙塞出去,当时就凌晨4点多了,他就电话联系了那个三轮车司机,他开三轮车过来将那72个电机拉到了废品收购站,共卖了七、八百元钱,具体多少记不清了。
第六次在某厂盗窃是过了几天之后,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凌晨1点左右,他跟李X两人从某厂北墙翻进院内,还是从门进了那个车间,他和李X这次共偷了120个电机,然后他打电话联系了那个三轮车司机,并将那120个电机拉到了废品收购站,因为这偷的都是铜芯的,所以废品收购站的老板每个电机加了一块钱,按10元一个收购的,一共卖了1200元钱,他分给李X500元钱,这次废品收购站的老板说他上次偷的电机有的是铜芯的,有的是铝芯的,铝芯的不值钱,让他下次再弄的时候就弄铜芯的,废品收购站的老板还说电机上标记135的是铜芯的,标记120是铝芯的。因为电机都是新的,每次他都是凌晨天没亮去他的废品收购站卖暖气片和电机。所以废品收购站的老板也知道这些东西是他偷的,只是没明说。
第七次是在某厂盗窃是农历春节刚过没几天的一天凌晨1点左右,他通过QQ联系他的朋友程X,他跟程X说出去给他帮个忙,然后他带着程X一起从某厂北墙翻进某厂,他再次从门进了那个放有电机的车间,他将偷的电机从车间窗户递出去,程X从车间的窗户接过电机,并将电机从北墙栅栏缝隙塞出去,这次共偷了170个左右的电机,具体多少记不清了,电机的型号都是135的,之后他联系那个三轮车司机,将那170个左右的电机拉到废品收购站,这次卖了1700多元,因为这次他偷的都是135铜芯的,老板给他的价格可能是11元一个,一个电机又给他涨了一元钱,他分给程X700元。
第八次在某厂盗窃是过了4、5天之后,他自己再次进入某厂,他刚从北墙翻进去被厂子里的人发现了,他就赶紧跑了,之后大约过了一个星期左右,凌晨1点左右,他跟程X再次从某厂北墙翻进去,还是他进的车间,并将偷的电机从窗户递出,然后程X将电机从北墙栅栏缝隙塞出去,这次偷了40个135型号的电机,他还是打电话联系了那辆三轮车司机,并将偷的电机拉到了那个废品收购站,这次共卖了400余元,他分成给程X200元,又过了几天他和程X再次去某厂准备偷电机,但是厂子里有人值班没偷成,后来他又和李X去一次,也是没偷成。
第九次是从某的老厂区,2月底左右,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凌晨2点左右,他跟程X在某老厂区西墙处,他们俩将西墙上的铁质护栏使劲晃掉,然后他们联系了那个三轮车司机,将晃下来的护栏拉到那个废品收购站,老板按6毛钱一斤收购的,共卖了500元钱,当时程X有事要用钱,他分给程X300元。
第十次盗窃也是从某老厂区,是过了几天后的凌晨,他和程X再次来到某老厂区西墙处,他们又晃掉了一块铁质护栏,并联系那个三轮车司机将护栏卖到那个废品收购站,共卖了800元钱,分给程X300元左右。
第十一次偷东西还是从某的老厂区,这次是他自己去的,他还是晃掉了西墙上的护栏,并卖到了那个废品收购站,这次卖了300元。
(2)被告人程X供述:他和文XX一共在那家工厂偷了两次电机,总共偷了有200台左右,大概都是2017年2月份的时候,具体都是哪天他记不清楚了。他和文XX在2017年三月份在某丙大厦后面偷过三次铁护栏。偷的电机是白色的,正方体形状的,外面缠着线,线上面有皮包着,具体里面是什么线他不知道,他也不太懂这个,都是文XX进去偷的,他就负责在外面看着。偷电机的这两次他都是穿着黄色外套,白色小衫,褐色裤子,文XX两次都是穿着黑色的棉服,黑色的裤子。偷电机他总共分了800元,偷铁他总共分了410元,一共1210元。他和文XX所偷的东西都是文XX联系卖的电机和铁栅栏,都卖给了一个开废品收购站的老头了。
2017年2月份左右的一天,具体时间记不清了,他在万泉附近的某网吧去找文XX上网,文XX说晚上让他帮个忙,他问文XX帮什么忙,他说去了就知道了,到了晚上8点左右的时候他跟文XX在路边拦了一辆三轮车去了朱X的某丙网吧,到了晚上12点左右他跟文XX步行到了一个厂子的北门,在路上的时候文XX就告诉他等会他进去,让他在门口看着,到了厂子北门之后文XX就喊他一块翻墙进去,他们俩到了仓库,他就在门口放风看着人,文XX就从窗子翻进去偷东西,偷的什么他不知道,过了约20分钟左右,文XX从仓库里面喊他让他过去帮下忙提下东西,他就过去了,文XX从窗户里面递出东西的时候,他一看才知道偷的是电机,当时他递了好几次,一共有170个左右,然后他们俩把这些电机从厂子北边的栏杆缝隙里塞出去,然后他跟文XX又回到了某丙网吧继续上网,到了大约凌晨4点左右的时候,文XX打电话叫了一辆三轮车,先来接的他跟文XX,然后又去了他们塞出来电机的那个地方,他跟文XX把电机搬到三轮车上后,就去了南山XX一家废品收购站,到了之后大概凌晨5点多了,文XX过去敲门把废品站的那个老头叫起来,当时他们一共卖了1850元,他记得是按一个11块钱左右卖的,一共卖了170个左右,文XX给他700块钱,给了那开三轮车的多少钱他就不知道了。
第二次去偷电机的时候跟第一次隔了差不多有一个星期左右,他去某网吧找文XX上网的时候,文XX又喊他去偷电机,这次文XX说光让他在门口看着就行不用动手,他就跟着文XX从路边拦了一辆三轮车就去了,这次翻进去的位置跟第一次一样,也是在厂子的北面,他还是在仓库门口看着,文XX翻进窗户进去偷了40个电机,他把文XX从窗户递出来的电机从栏杆缝隙塞出去后他跟文XX就去某丙网吧上网了。大约凌晨4点左右,文XX又给上次帮他们拉电机的三轮车车主打电话让车主来带着他们去拉偷的电机去卖,这次去的也是上一次卖电机的那个废品收购站,这次一共卖了400多元钱,具体多少记不清了,文XX进去算的钱,这次分给他100元钱。
第三次跟文XX偷东西是去那个厂子的老厂区,文XX跟他说是偷电机那个厂子的原厂,这次去偷的是墙上的铁栅栏,他们俩就是用力晃,将铁栅栏晃掉,然后联系那个三轮车司机将晃下的铁栅栏拉到那个废品收购站卖,按6毛钱一斤卖的,那个老板用秤称时他在旁边,那个老板说1200斤,算账时他没见钱,是文XX跟老板进屋算的账,文XX分给他110元钱。
第四次还是跟文XX去那个老厂区偷铁栅栏,他们又晃掉了一段铁栅栏,还是联系那个三轮车某到那个废品收购站卖的,这次具体偷了多少斤他不知道,卖了多少钱他也不知道,都是文XX算的账,分给他200元钱。
第五次还是跟文XX去老厂区偷铁栅栏,他们还是从厂区西墙上晃掉一段铁栅栏,然后联系那个三轮车某着卖到那个废品收购站,具体多少斤卖了多少钱他不清楚,算账时他没进去,文XX分给他100元。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2017年1月至2月,被告人徐XX在明知洗衣机电机为被告人文XX、程X犯罪所得物品的情况下,仍先后多次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进行收购。被告人徐XX收购洗衣机电机的总价值为2527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辨认笔录
(1)临沂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于2017年4月18日9时53分至10时07分制作的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程X辨认出徐XX为本案的被告人。
(2)临沂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于2017年4月18日10时9分至10时20分制作的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文XX辨认出徐XX为本案的被告人。
(3)临沂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于2017年4月18日10时9分至10时20分制作的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徐XX辨认出程X为本案的被告人。
2、临沂市罗庄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明经鉴定,铝芯洗衣机电机(型号120W)于基准日(2017年1月17日)每台价值44元;铜芯洗衣机电机(型号136W)于基准日(2017年1月17日)每台价值59元。
3、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文XX的供述:2017年春节前后,他伙同李X、程X多次盗窃高新区某厂内的洗衣机电机、废旧暖气片,并卖到罗庄区某乙小区南约2公里处路西的一家废品收购点,将卖来的钱之后分了。他还伙同程X在临沂高新XX管委附近的某丙大厦多次盗窃铁护栏卖给罗庄区某乙小区南约2公里处路西的一家废品收购点,将卖来的钱之后他们分了。收废品的老板60岁左右,在罗六路美华新村南XX西的收购废品处,叫什么他不知道。
他所偷的东西都是卖到了同一个废品收购站,都是卖到了罗六路美华新村南边路西那个废品收购站了。废品收购站老板跟他说上次偷盗的电机有铜芯有铝芯的,铝芯的不值钱,让他下次再弄就弄铜芯的,废品收购站老板还跟他说电机上标记135的是铜芯,标记120的是铝芯。废品收购站老板让他弄铜芯的意思就是让他下次再偷就偷铜芯的电机,因为电机都是新的,每次他都是凌晨天还没亮去他的废品收购站卖暖气片和电机,所以废品收购站老板也知道这些东西是他偷的,只是没明说。
(2)被告人程X的供述:那个收破烂的在南山XX村,在湖西路路西,那个地方北边有个超市。那个老头有60多岁,长脸,中等身材,听口音不是本地人,他还有一个老婆,他们第一次去卖电机的时候没见他老婆,第二次去卖的时候见他老婆了。他们两次偷来的电机都是那个开三轮车的人拉着他和文XX去的,两次都是凌晨五点左右,到了那之后,文XX叫他去开门,然后里面有狗叫了,就有个老头出来开门,他和文XX还有那个老头就一块把电机搬进收破烂的院子里了,他就在院子里等着,文XX就跟着那个老头去屋里算钱了,文XX拿上钱他们就走了。
他和文XX所偷的东西都是文XX联系卖的电机和铁栅栏,都卖给了一个开废品收购站的老头了。
(3)被告人徐XX的供述:2017年年初的时候,有一个青年人找到他,拿着大约130个左右的洗衣机的电机找到他问他收不收,他用刀刮了一下表面一看有铝的有铜的,他说这个电机价钱不一样,铝的不值钱,一个4块钱,铜的那种11块钱一个,然后那个青年人就卖给他了,一共卖给他四次,第一次是2017年年初的时候,具体时间记不清了,铝的大约100个左右,铜的30个左右,一共给了他600元钱左右,第二次是过了3、4天左右,这次拿了大概有60个左右,全部都是铜的,他给了他600块钱左右,第三次跟第四次中间也都是隔差不多3、4天的时间,这两次一共卖给他130个左右的电机,这两次也全是铜的。这两次一共给了他1400元钱左右。第一次跟第二次都是这个年轻人自己打三轮车来的,第三次跟第四次的时候这个年轻人跟另一个比较年轻的人一块坐三轮车来卖的。第一次去的年轻人大约也就20来岁,比较瘦,不到1米7,短发,之后跟他去的那个身材差不多,也是20来岁,比较瘦,不到1米7,短发,之后跟着这个年轻人去的那个和他身材差不多,也是20来岁,比较瘦,不到1米7,短头发,开三轮车的没有下过车,他没注意过。第一次卖给他电机的时候他和那个青年说了里面有铝的有铜的,铝的不值钱,铜的值钱,用刀片一刮电机的表面就看出来了,铝刮完都是白色,铜的刮完颜色都有点发红,而且一颠就试出来了,铝的一般在6斤左右,铜的在7斤8两左右。他大概收了三百多个电机,具体记不清了。一共给了他们不到3000块钱。卖给他电机的那个年轻人后来又去卖给他大概3、4次暖气片,还卖给他3、4次那种围墙铁栏杆,有时候自己来卖,有时候跟别人,具体是不是那个跟他一起卖电机的他也记不清了。他收的这些电机铝的是6毛钱一斤,一个铝的电机是6斤左右,按四块钱一个,铜的是1块4一斤,铜的电机在7斤8两左右,按十一块钱一个,一共给了他们不到3000块钱。他收购来的电机被一个下来收废铁的人收走了,铝的电机按的6块8一个,一个挣八毛钱,铜的电机按13块一个,一个挣2块。卖给他电机的那个年轻人后来又去卖给他大概3、4次暖气片,还卖给他3、4次那种围墙铁栏杆,有时候自己去的,有时候跟别人,具体是不是那个跟他一块卖电机的他也记不清了。
他第一次收购那个瘦乎的小XX偷的东西是2017年1月份的时候,那个小XX早上6点左右自己打了一辆三轮车某来了3、4片暖气片,他按六毛钱一斤收的,总共有600多斤给了他300块钱左右。第二次收的也是暖气片,这次那个瘦乎的小XX又带了一个小XX,两人雇了一辆三轮车某来卖的,这次一共收了6片,有1000多斤,也是按六毛钱一斤收的,他给了他们700多块钱,具体给了多少他也记不清了。第三次,是那个瘦乎的小XX自己雇了辆三轮车某着暖气片来卖的,这次卖了3片左右,具体几片他也记不清了,大概五百多斤,他给了他300块钱左右,具体多少记不清了。第四次,是那个瘦乎的小XX早上6点左右的时候自己雇三轮车来的,这次卖的是洗衣机电机,收了50个左右,这些电机里面有铜芯的,有铝芯的,铜芯的按11块钱一个收的,铝芯的按四块钱一个收的,一共给了他600块钱左右。第五次收的也是电机,这个瘦乎的小XX自己雇三轮车去拉去的,有70个左右,全部都是铜芯的,给了他七、八百块钱左右,具体多少他记不清了。第六次收的也是电机,这次是那个瘦乎的小XX带上回跟他一起卖暖气片的小XX一块来的,他们也是雇三轮车某来的,这次卖了100多个电机,具体多少记不清了,这些电机全部都是铜芯的,一共给了他们1200块钱左右,具体他也记不清了。这次那个瘦乎的小XX说电机上面有型号,然后他就拿了一个铜芯的一个铝芯的电机放在一起一对比,标有135数字的是铜芯,标有120数字的是铝芯的,他告诉那个小XX说以后就能区分了。第七次,这个瘦乎的小XX带着另一个小XX来的,也是雇了一辆三轮车某来的,这次是卖的最多的一次,卖了一共有100多个,具体多少他记不清了,这次全部都是135铜芯的,他给了他1000多块钱,具体给了多少他也记不清了。从这次以后他记着他们没再卖过电机。第八次收的是铁栅栏,这个瘦乎的青年跟上次一块卖电机的那个小XX一块雇三轮车某来的,按6毛钱一斤收的,大概有500斤左右,具体多少他确实想不清了,一共给了他们多少钱他也想不清了。第九次收的铁栅栏还是那个瘦乎的青年去卖的,但是上次一块跟着来的那个青年来没来他实在记不清了,当时也是雇三轮车把铁栅栏拉来的,这次卖的多一点,大概有700斤左右,给了他300多块钱,具体多少他记不清了。第十次是这个瘦乎的小XX自己雇的三轮车某着天栅栏去卖的,这次卖了400多斤,具体多少想不起来了,这次给了他200多块钱,具体给了多少他记不起来了。他收购的电机都是洗衣机电机,都没有用过,全部都是全新的。这个瘦乎的小XX他们都是早晨6点左右天还没亮的时候来卖的。他刚开始不知道他们卖给他的东西的是从哪里来的,后来他们都是天不亮的时候来卖,他就知道他们卖的东西都是偷来的了。他就想赚点小便宜,挣点钱。
综合证据:
(1)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程X于2017年4月17日在高新区罗西XX某丁村家中被办案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文XX于2017年4月17日在程X指引下在临沂市罗庄区某一村花盆厂中被办案民警抓获;被告人徐XX于2017年4月17日在程X指引下在临沂市罗庄区某二村一废品收购处被办案民警抓获。
(2)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程X、文XX、徐XX的身份情况。
以上证据,均当庭举证、质证,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XX、程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徐XX在明知是犯罪所得物品的情况下仍予以收购,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徐XX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可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文XX辩解的“第六起犯罪,当时虽然偷盗了洗衣机电机120个,但还未将电机运出厂房,就被发现了”经查,被告人文XX在第六起犯罪中是与李X一起盗窃,共偷盗了洗衣机电机120个,共卖1200元,被告人文XX分给李X500元,以上事实有被告人文XX的供述、被告人徐XX的供述及庭审查证的内容予以佐证,被告人文XX的辩解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程X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其行为可认定为立功,对其可从轻处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文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罚金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程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罚金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徐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林 蕾
人民陪审员 孙士标
人民陪审员 杜家幸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胡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