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辽0105刑初115号
公诉机关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X。因涉嫌犯倒卖文物罪,于2020年10月30日被刑事拘留(10月29日到案),同年12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皇姑区看守所。
辩护人陈XX、王永远,辽宁XX律师。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以沈皇检刑诉〔2020〕6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犯倒卖文物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X及辩护人陈XX、王永远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11月13日,被告人张X在微拍堂平台注册店铺“力泉收藏”,持续出售古钱币获利。2020年10月27日,被告人张X在沈阳市皇姑区下,以24万元的价格从王X(另案处理)处购买225斤古钱币,尚未出售时被抓获。古钱币被扣押。经鉴定,被扣押古钱币为出土文物,一般文物。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X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倒卖文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为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
庭审中,被告人张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
庭审中,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X系初犯,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且涉案的一般文物已被公安机关扣押,未给国家造成损失,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9年11月13日,被告人张X在微拍堂平台注册店铺“力泉收藏”,持续出售古钱币获利。2020年10月27日,被告人张X在沈阳市皇姑区下,以24万元的价格从王X(另案处理)处购买225斤古钱币,尚未出售时被抓获。古钱币被扣押。经鉴定,被扣押古钱币为出土文物,一般文物。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常X的证言证实,张X是我爱人,2020年以来,张X在外面弄来一些古钱币,他将古钱币清理修补后,在网上出售。
2.证人曲X1的证言证实,2020年7月至10月期间,我在微拍堂的“力泉收藏”店铺购买过古钱币用来收藏。(12枚及一沓古钱币)。
3.证人礼X鹏的证言证实,2020年5月至6月期间,我在微拍堂的“力泉收藏”店铺购买过6枚古钱币用来收藏。
4.证人霍X1的证言证实,我是XX公司的法人,我和王X、宋X是股东,我们三位股东各自进货(古物)、各自出售。2020年9月下旬的一天晚上,在沈阳市皇姑区陵东边的王X母亲小区里,赵XX的一辆白色依维克车里装了30-40袋的古某,王X把这些全都买下来了,我从王X手里买了958斤左右,每斤约800-820元,我给了王X82-84万元,买的这些古某全在淘宝网、微拍堂出售了。(与本案无关)
5.涉案人员王X的供述证实,沈阳XX公司由我、宋X、霍X1共同出资经营。张X是做工艺品的,在平台上卖过古钱币。2020年10月26日,我从赵XX处以21万元价格购买了225斤古钱币,都是宋、辽、金时期的古钱币,之后我问张X是否愿意买,第二天,张X来到沈阳皇姑区陵东街地铁公交公司附近我妈家楼下,看完钱币后,以24万元的价格把这些古钱币都买走了。
6.被告人张X的供述证实,我和王X在2020年5月左右通过古玩交流群认识的,我有清理古钱币的手艺,王X知道我研究古某,2020年10月26日,王X说有一罐宋钱,问我要不。2020年10月27日,我到王博的位于沈阳市皇姑区仓房看货,235斤的古钱币装在一个坛子里,我以24万元价格购买后,将这些古钱币拉回家。我清理完这些古钱币,准备在微拍堂直播时出售,但还没卖呢,这罐古钱币就被公安机关扣押了。以前我在古玩市场零散买过10个、20个有缺陷的古某,我自己修复后,加点钱售出,挣点手艺钱。我向王X只购买过这一次古钱币。
7.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张X指认沈阳市皇姑区仓房是其从王博处购买古钱币的地点。
8.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在公安机关依法组织的辨认过程中,被告人张X能够辨认出其在王X处购买的古钱币,张X能够辨认出向其出售古钱币的王X,王X能够辨认出购买古钱币的张X。
9.古钱币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张X家中扣押的古钱币及重量情况。
10.扣押清单、涉案财物入库凭证等证据证实,公安机关扣押了被告人张X持有的古钱币及证人曲X1持有的古钱币情况。
11.辽宁省博物馆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报告证实,在被告人张X家中查获的古钱币系出土文物,一般文物。
12.力泉收藏店铺的注册信息证实,被告人张X、证人常X在微拍堂注册店铺及身份信息等情况。
13.订单详情截图证实,证人曲X1、礼X鹏在力泉收藏店铺购买古钱币的订单情况。
14.电话查询记录、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张X、涉案人员王X、证人曲X1、礼X鹏、常X等人的自然情况。
15.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证实,被告人张X因本案到案的情况。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本院依法均予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倒卖文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X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相关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X犯倒卖文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已交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0月29日起至2023年4月28日止。)
罚金依法上缴国库。
二、公安机关扣押的涉案文物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韩东杰
审 判 员 宁 妍
人民陪审员 王璎珞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马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