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刘XX系无锡某设备公司实际经营者,2016年1月-8月期间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用的方式,通过其所控制的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2份,价税合计XXX.41元,税额162460.17元,上述发票已通过涉案公司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案发后,刘XX主动前往侦查机关配合调查,并补缴全部税款,后被侦查机关取保候审。
(二)办案经过
1.接受委托
2020年3月份,该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当事人来到我所委托律师,希望将来能够出庭辩护,争取从轻处理。由于此前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检察官在做案件笔录环节告知其认罪认罚前提下,刑罚大致在判三缓四左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故当事人委托律师的主要诉求在于出庭辩护争取降低罚金。
2.检察院阅卷
接受委托后,律师及时前往检察院阅卷,通过阅卷发现诸多对当事人有利的案件及案外因素,认为本案存在不起诉可能,从而可以为当事人争取更好的案件结果。具体如下:
(1)犯罪情节轻微,并具备多种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金额不大、犯罪偶发性、自首、补缴税款等);
(2)时值疫情得到初步控制,国家倡导企业有序复工复产的大背景下,对本案从轻从宽处理符合政策要求;
(3)当事人刘XX系湖北籍人士,涉案公司40多名员工多为湖北籍,该公司人员构成的特殊性同样有助于司法人员积极响应推进复工复产工作的政策号召,从而协调公司员工尽快回归工作岗位正常生产,助力疫情防控。
3.参加听证及发表法律意见
结合当事人家庭情况及公司情况的特殊性,律师参加了无锡市惠山区XX组织的拟不起诉案件公开听证。听证会上,承办律师系统性发表了关于无锡市某设备有限公司、刘XX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的不起诉法律意见,得到了承办人员及参与听证的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的一致支持。
(三)承办结果
1.2020年4月16日,无锡市惠山区XX公开宣告,对无锡市某设备有限公司、刘XX作出不起诉决定。案件办理结果超出当事人预期。
2.本案作为疫情期间慎诉司法政策倡导下的典型案例,在“无锡惠山检察”公众号2020-04-26《让虚开者忏悔落泪不是本意,让民企“轻装”再出发才是初衷》进行宣传。
(四)办案心得
2020年2月25日,中央政法委、“两高两部”联合发布的《关于政法机关依法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的意见》,在企业或企业家涉刑案件中,该政策性文件从某种意义上可以对律师辩护工作提供有效的助力;及时关注刑事司法政策的不断变化,并将政策要求精准对应到所承办的案件中,即使是在认罪认罚制度的大框架之下,刑事辩护依然大有可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