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2民终45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XX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天津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XX,天津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XX,天津XX律师。
上诉人天津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孙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2民初29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所作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2民初299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天津XX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74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常静
审判员 郭矗
审判员 刘睿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杜冰
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