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对方谎报损失要求委托人担责,代理律师明确事实为委托人免受损失

  • 综合类型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林芾沁律师
A公司作为隐名股东,要享有C公司的股东资格,应被C公司及其他股东知悉。本律师通过查找法律条文和案例,发现隐名股东要实际参与公司股东会议、支付股东出资,且被其他股东所认可,才有可能享有股东资格;A公司既没有行使C公司的股东权利、也没有履行股东义务,故不具备股东资格,本律师提交的答辩意见被人民法院所采纳。

案件详情

    (2022)粤0304民初6571号民事裁定书

    一、案情简介

    李X是C公司的股东,XX公司与李X签订《股权代持协议》,XX公司自认是C公司的隐名股东。原告XX公司以被告B作为C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损害XX公司作为C公司股东利益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向XX公司承担赔偿责任。XX公司认为B是C公司的实际控制人,B未经股东会决议,擅自出售C公司的子公司股权,使得C公司的资产受损,进而使得XX公司作为股东的投资款受损,B应向XX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二、办案经过

    本律师接到案件材料后发现,李X所主张的“投资款”并没有支付给C公司,且没有备注为“投资款”,无法认定为李X作为股东的投资款;更重要的是,本案中自始至终都是李X作为C公司的股东在享有公司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XX公司虽然主张自身为隐名股东,但没有向C公司以及其他公司股东披露,没哟资格作为本案原告对B提起诉讼。本律师以此为由向法庭提交答辩意见。

    三、案件结果

    人民法院认为,原告XX公司虽与李X签订《股权代持协议》、李X是C公司股东,但原告并不当然具有C公司股东资格。在原告XX公司既未记载于C公司股东名册,亦未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公司股东的情况下,原告XX公司并不具有股东资格,无权提起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股东利益的诉讼,遂驳回XX公司的起诉。


  • 2022-11-28
  •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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