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 南 省 湘 潭 市 岳 塘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1) 湘 **** 民初****号
原告:佛山市XX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厂房。
法定代表人: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XXXX律师。
被告:XXXX公司,住所地XX省长沙市岳麓区*****************产业园***房.
法定代表人:邓**,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佛山市XX公司与被告XX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佛山市XX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货款 21万元;2、判令被告以21万元为基数按照日 5‰标准向原告支付从2019年8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违约金(暂计算至2020年8月20日为21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 2018年6月28
日签订《铝单板销售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铝单板,材料发货需方工地双方清点验收无误后,需方当天内付清材料款。原、被告双方授权签约人米**及刘**于 2019年4月核算对账,确认尚欠货款 346 361 元。后因供货问题,双方协商扣除尚未发货的9万余元货款及部分其他费用,明确尚欠货款为 25万元。此后原告多次催促付款,被告推诿推延,承诺今年 7月份付清欠款.截至起诉之日,被告尚欠21万元货款未付。根据合同中违约责任条款的约定“如需方不能按合同条款支付货款,则视为需方违约,逾期每天按应付货款的5%赔偿给供方”,原告有权主张违约金。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起诉至法院。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XXXX公司确认欠原告佛山市XX公司货款176190元,自愿于2021年12月10日之前一次性付清76 190元,于2022年4月1日之前一次性付清剩余款项 100 000元;
二、若被告XXXX公司未按上述款项履行付款义务,则原告佛山市XX公司可在被告XXXX公司违反约定之日起就本案尚未给付的全部标的款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原告佛山市XX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原、被告双方无其他争议;
四、案件受理费 4760 元,减半收取计 2380元,由原告佛山市XX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 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罗*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袁**
书记员 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