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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铅弹模具200余套、铅弹4000余发,精细化辩护终获缓刑!

  • 刑事辩护
  • (2020)苏0281刑初1122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李帆律师
本案系涉枪涉爆刑事案件,办案机关初始以买家制造出的铅弹数量为定罪起刑点,当事人或面临十年以上量刑建议;后经律师提交相关法律意见据理力争,公诉机关最终对当事人蔡某量刑三年十个月,另一当事人蔡某某适用缓刑。

案件详情

涉案铅弹模具200余套、铅弹4000余发,精细化辩护终获缓刑!



【案情简介】


本案当事人通过互联网出售气枪铅弹模具销售他人非法制造气枪铅弹被刑事立案侦查,截至案发,当事人累计出售铅弹模具200余套,供他人非法制造气枪铅弹近4000发。之后公诉机关以生产制造出的铅弹数量为基准,认定本案当事人涉嫌非法制造弹药罪情节严重,建议量刑十年以上。


【律师意见】


我所接受委托后,分别指派律师代理其中两名犯罪嫌疑人,本律师代理嫌疑人之一的蔡XX。结合案卷材料及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1.现有刑法并未明确销售模具这一行为本身构成非法制造弹药罪,但是销售可以制造弹药的模具属于特许经营的范畴,至多涉嫌非法经营罪。


2.即使认定销售可以制造弹药的模具构成非法制造弹药罪,亦是因为售卖该模具为购买人提供了制造弹药的便利,因此认定出售者入罪的前提,应是购买人需构成非法制造弹药罪,出售者应当认定为从犯;而依据现有司法解释的规定,非法制造气枪铅弹五百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的方可达到入罪门槛。故对于购买者中非法制造铅弹未达到500发以上的均不应作犯罪处理;相应的,作为出售者的从犯亦不应认定为犯罪。


3.公诉机关依据已经查获的气枪铅弹数量作为认定情节严重的标准丧失客观性。首先,作为出售模具的一方是无法左右或控制购买者是否制造铅弹以及制造铅弹的数量的,双方也未就此达成共同犯罪的合意;换句话说,唯铅弹数量论使得出售模具者的“命运”完全掌握在了从未谋面的购买模具的买家手里,且看买家造了多少铅弹。事实上本案尚有部分模具未到案,这也意味着通过该模具制造出的铅弹数量还未最终确定下来。辩护律师不禁生出疑问,如本案判决生效后,另外发现有其他购买者利用该模具制造了弹药,是否还需再走一遍刑事追诉及审判的流程?如此一来,刑罚的不确定性如同悬在当事人头上的利剑,随时都有再次掉下的可能。


【承办结果】


通过律师与公诉机关的不断交涉,公诉机关最终采纳律师意见,出具新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量刑建议,其中一名犯罪嫌疑人建议量刑四年,另一名适用缓刑。后经法院开庭审判,判决被告人蔡X犯非法制造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被告人蔡XX犯非法制造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这场历时近两年的刑事辩护工作终于画上圆满的句号。







  • 2021-06-04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被告
  • 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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