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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律师及时介入与辩护帮当事人争取到不起诉

  • 刑事辩护
  • 株石检刑不诉(2022)10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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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律师及时介入与辩护帮当事人争取到不起诉

案件详情

  株 洲 市 石 峰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株石检刑不诉(2022)***号

  被不起诉人江X**,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住广东省********************。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2年8月12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家。无前科。

  辩护人湖南XX郭**律师。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江X*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2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我院受理后,于 2022年10 月 12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2年5月25日,被不起诉人江X*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明知他人用于违法犯罪的情况下,经刘**(另案处理)介绍,仍将自己卡号********************* 的农商银行卡、卡号*********************的XX银行卡提供给“**”(身份不明,在逃)等人转移违法犯罪所得资金。当天待被不起诉人江X*提供的银行卡收到诈骗款项后,由“**”的同伙陪同被不起诉人江X*一起去附近的**县农村信用社,由被不起诉人江X*用自己提供的涉案农商银行卡在ATM 机分七次取出现金共 20000 元、微信、手机转账共计转出10000元,总计金额30000元,交给“**”的同伙。5月27日,被不起诉人江X*、刘**再次去***,由“**”等人开车带他们至罗定市,再次在“**”同伙的陪同下去XX银行*****支行,使用自己名下涉案XX银行卡一次性取出 35000 元,交给“**”同伙。被不起诉人江X*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 先后2次提供自己银行卡给对方收钱,在明知这些钱来源违法的情况下还帮助对方非法转移资金,共计 65000 元。石峰区被诈骗被害人陈*通过其交通银行转入被不起诉人江X*名下涉案农商行银行卡10000元。江X*非法获利共计 1800元。

  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被不起诉人江X*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如实供述自己得犯罪事实,赔偿被害人1万元,取得被害人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江X*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江X*涉案农商行银行卡、XX银行卡流水、银行、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谅解书、收据等书证;2.证人陈X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江X*的供述。

  本院认为,江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但其情节较为轻微,有自首情节,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十五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江X*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株洲市石峰区 人民检察院

  2022年12月15日


  • 2022-12-15
  • 被告
  • 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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