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 洲 市 石 峰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株石检刑不诉(2022)***号
被不起诉人江X**,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住广东省********************。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2年8月12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家。无前科。
辩护人湖南XX郭**律师。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江X*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2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我院受理后,于 2022年10 月 12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2年5月25日,被不起诉人江X*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明知他人用于违法犯罪的情况下,经刘**(另案处理)介绍,仍将自己卡号********************* 的农商银行卡、卡号*********************的XX银行卡提供给“**”(身份不明,在逃)等人转移违法犯罪所得资金。当天待被不起诉人江X*提供的银行卡收到诈骗款项后,由“**”的同伙陪同被不起诉人江X*一起去附近的**县农村信用社,由被不起诉人江X*用自己提供的涉案农商银行卡在ATM 机分七次取出现金共 20000 元、微信、手机转账共计转出10000元,总计金额30000元,交给“**”的同伙。5月27日,被不起诉人江X*、刘**再次去***,由“**”等人开车带他们至罗定市,再次在“**”同伙的陪同下去XX银行*****支行,使用自己名下涉案XX银行卡一次性取出 35000 元,交给“**”同伙。被不起诉人江X*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 先后2次提供自己银行卡给对方收钱,在明知这些钱来源违法的情况下还帮助对方非法转移资金,共计 65000 元。石峰区被诈骗被害人陈*通过其交通银行转入被不起诉人江X*名下涉案农商行银行卡10000元。江X*非法获利共计 1800元。
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被不起诉人江X*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如实供述自己得犯罪事实,赔偿被害人1万元,取得被害人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江X*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江X*涉案农商行银行卡、XX银行卡流水、银行、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谅解书、收据等书证;2.证人陈X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江X*的供述。
本院认为,江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但其情节较为轻微,有自首情节,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十五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江X*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株洲市石峰区 人民检察院
2022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