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2)黔2628民初856号
原告:王XX,男,1971年x月x日出生,苗族,贵州省锦屏县人,住址:贵州省锦屏县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贵州XX律师。
被告:贵州XX公司,统一信用代码证:9152XXXX99290532.住所:锦屏县XX。
法定代表人:赵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再堂,贵州XX律师。
案情简介:
2017年5月被告以公司缺少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40万元,约定月利息3分,2017年7月被告又以公司缺少资金为由再次向被告要求借款80万元,月息3分。2019年4月1日起,被告就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和归还借款。2019年9月被告向原告出具书面《承诺》承诺春节前付款20万,余款2020年12月31日付清。因为被告在约定期限内未付款,原告于2022年11月2日起诉要求被告偿还本金及利息共计XXX.63元。
办案经过:
2022年11月18日,在被告委托本律师后,本律师随即通过调查了解到原告系农林牧渔业执业者,不可能持有巨额资金。通过了深入分析,不排除原告向XX借款的可能。随后本律师通过调查发现,原告的出借资金系通过XX借贷,违反了我国《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定导致合同无效,即二人约定的年利率36%利息条款也应当无效,被告多支付的利息可折抵本金。
经法庭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贵州XX公司分期偿还原告借款本息合计94万元。分期偿还方式:2022年12月31日前偿还原告借款本息20万;2023年4月30日前偿还原告借款本息30万;2023年6月30日前偿还原告借款本息44万元;
二、如被告未按照上述第一项协议履行,则视为剩余所有债务立即到期,原告有权立即申请执行剩余部分债务;
三、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求;
四、案件受理费22496元减半收取11248元,由原告负担4248元,被告负担7000元。
审判员:杨博云
二0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吴XX(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