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辽0202民初10635号
原告:中国XX,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XX。
负责人:李XX,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阎乔,辽宁XX律师。
被告:贺XX,女,1963年10月6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
原告中国XX与被告贺XX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后,经审理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2021年11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贺XX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贺XX立即支付原告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信用卡欠款本金19961.03元、利息2770.13元、违约金1495.1元,共计24226.26元(以上利息暂计至2021年7月26日,此后的利息按照XXX的约定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被告贺XX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一、申请表约定内容
被告贺XX通过网络向原告中国XX递交信用卡申请表申请办理光大银行信用卡。该申请表载明,被告贺XX声明其已阅读全部申请材料,充分了解并清楚该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领用合约的各项规则。该申请表所附XXX。
二、通用领用合约约定内容
XXX载明以下内容:透支利息为日利率万分之三点五至万分之五(年利率12.7750%-18.2500%),按月计收复利;违约金为透支本金不超过15元(2美元、2欧元)时,按透支本金收取;透支本金超过15元时,违约金按最低还款未还部分的5%收取,最低收取人民币15元,或美元2美元,或欧元2欧元。
三、信用卡欠款情况
截至2021年7月26日,被告贺XX尚欠原告中国XX信用卡(卡号:62×××00)欠款共计24226.26元,其中本金19961.03元、利息2770.13元、违约金1495.1元。
综上所述,原告中国XX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贺XX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XX信用卡欠款本金19961.03元,及截至2021年7月26日的利息2770.13元、违约金1495.1元,合计24226.26元;
二、被告贺XX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XX支付利息,以本金19961.03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自2021年7月27日起计算至付清本金之日止,并按月支付复利。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0元、公告费56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贺XX负担,被告支付上述款项时直接支付给原告中国XX。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