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要工程款一审败诉,二审全面逆袭维护实际施工人合法权益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冀10民终2794号
案情简介
A挂靠在B公司,承包了XX公司发包的工程项目,在进行了一部分施工后,因各种原因(主要是XX公司认为A和B公司缺乏垫资支付工人工资的能力),XX公司要求A和B公司停止施工,并安排XX公司进行后续施工,交接期间,A、B公司、XX公司项目人员进行了结算并签署《会议纪要》,主要内容为:A、B公司已经施工的款项暂不支付,在XX公司完成施工后,XX公司将案涉项目全部工程款支付XX公司后,由XX公司支付A和B公司施工部分的款项。同时XX公司和XX公司签署会议纪要,主要内容同上述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签署一段时间后,根据A了解,XX公司已经完成了案涉项目,XX公司支付了XX公司相应工程款,且XX公司的工作人员X以个人账户支付了A部分工程款后,XX公司再未支付A和B公司施工的剩余工程款,故A及B公司提起了民事诉讼维权。
办案经过
一审判决认为在案证据对案件基础事实不具有高度盖然性,不能形成完成的证据链用以证明双方存在建设工程合同关系的充分证据。
二审我方代理A和B公司提起上诉后,通过积极引导当事人取证,补充提交XX公司和XX公司之间签署的《会议纪要》,以及A与XX公司工作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A与XX公司工作人员的电话录音。本次证据补充,补齐了两本会议纪要,将三方达成的一致约定进行了串联,通过多组微信聊天记录和录音证据印证了会议纪要中的签字员工代表公司,以及证明了A和B公司与XX公司达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并通过银行流水备注实际证明了客观上已经达到了XX公司向A和B公司支付工程款的条件,闭环了我方证据链,最终获得法院支持。
案件结果
一、撤销一审判决;
二、被上诉人XX公司十日内支付A和B公司工程款xx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