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 南XX
民 事 调 解 书
(2022)湘****民初*****号
原告:谭**,男,19**年 * 月 ** 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
原告:张**,女,19** 年* 月** 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湖南XX律师。
被告:株洲XX公司,住所地株洲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男,19** 年** 月 *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系公司员工。
原告谭**、张**诉被告株洲XX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 2022 年8月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谭**、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双方于 2019 年1 月 31 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已于 2022年 7 月 11 日解除;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已付房款 175617元,并以 175617 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4 倍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自2019年1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律师费等合理支出)。
被告株洲XX公司表示,愿意对本案进行调解处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双方一致确认双方于2019年1月31日就************************房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予以解除;
二、由被告株洲XX公司于2022年9月30日前向原告谭**、张**返还已付房款175617元(收款账户:户名:谭**;开户行:中国XX银行********支行;卡号:*********************);
三、如被告株洲XX公司未按前述第二项按期履行,则被告还应当另行支付原告谭**、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未付房款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4%的标准,从2022年10月1日起算至相应房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四、原告谭**、张**自愿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原、被告双方一致确认本案纠纷就此了结。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3.812元,减半收取计1.906元,由被告株洲XX公司自愿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于2022年9月30日前向原告支付)。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吴**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万**
书 记 员 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