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3】湘0524民初152号
基本案情:原告邹X,女,1988年出生,湖南省新化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移和,湖南XX律师
被告杨X,男,1983年出生,湖南省隆回县人
原告邹X与被告杨X于2008年在深圳打工时相识,不久双方租房开始同居生活,2011年9月生育一女,2014年8月又生育一女,双方在2017年2月补办结婚登记。在办理婚姻登记中,原告发现被告属于离婚后再婚,因此愤然离开被告,双方开始分居生活。2020年原告委托律师起诉,但没有立案。
办案经过:
2020年2月, 原告在网上找到本律师,随即办理委托手续,不久原告要求暂缓诉讼立案。2022年12月底,原告随即告知律师立案起诉。2023年1月9日,法院立案受理。本律师因此进行沟通协调被告,与被告达成初步意见,2023年2月2日,本案正式开庭审理,可被告没有到庭,本律师于是再次电话告知被告,被告提出先还债再离婚,本律师答应被告,先偿还借款,被告随即到庭,随即经律师耐心细致的说理劝解,最终调解结案。
案件结果: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邹X与被告杨X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邹X与被告杨X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孩杨X婷、杨X慧由杨X抚养成年,原告邹X负担小孩抚养费每人每月600元至小孩成年之日止,小孩学费按票据一人一半负担。小孩抚养费从2023年2月起每月30号之前由原告支付给杨X微信中,小孩长大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三,原告邹X欠被告杨X弟弟杨X健7000元,由原告当场支付给被告杨X。
审判员 李XX
法官助理 邓X
书记员 刘XX
二0二三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