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述
王X于2013年8月1日起在某公司处担任酒店服务员(前台)。2016年6月20日某公司认为,王X使用他人会员卡给其他客人订房,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作出《违规通知书》将王X开除。
王X向苏州市姑苏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裁决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某公司支付王X经济赔偿金17943元。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中,某公司提供了XX酒店集团门店违规处罚管理办法,证明王X利用职务便利,多次套用他人会员卡为第三人登记入住,并侵吞部分房款未上缴酒店的行为,属于该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可开除的事由。
本律师作为王X代理人,公司的规章制度要产生法律效力并作为解除合同的依据,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民主程序制定、内容合法合理、经过公示程序。本案中公司无法举证其规章制度符合前述三个条件,故公司系违法解除合同,应当支付赔偿金。
最终,法院判决某公司支付王X经济赔偿金17943元。
律师说法
规章制度是一个公司的“宪法”,非常重要。但很多公司及负责人、人事部门并不重视规章制度,或者随便从网上下载一份模板使用。其实,每个公司的情况不一样,模板未必适用于自己公司的情形。一旦纠纷发生,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对员工作出开除决定时,却往往因其规章制度不满足法律规定的程序要件和实体要件,并不能作为处罚或解除合同的依据,处罚或解除合同就属于违法行为,公司因此要付出的经济成本可能远高于前期聘请律师起草设计规章制度的费用,得不偿失。公司的名誉亦受到诉讼的不利影响。
因此,建议公司在前期规章制度设计时及时聘请专业律师,员工在遭到不合理处罚或违法解除合同时要第一时间咨询劳动法专业律师,以便最大化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