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XXX,因本案被抓获,同日因涉嫌犯强奸罪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强制猥亵罪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XX区看守所。
辩护人邓普云,湖北XX律师。
被告人XXX被控犯强制猥亵罪一案,武汉XX人民检察院以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因本案涉及被害人隐私,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武汉XX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XXX及其辦护人邓普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XXX与被害人XXX某,在被害人XXX某因酒后沉睡期间,被告人XXX脱去其衣物,实施猥亵行为。上述事实,被告人X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XXX违背妇女意愿,利用妇女酒后沉睡之机进行猥亵,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准确,本院子以确认。被告人XXX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辩护人提出的上述相同辦护意见,本院子以采纳。根据被告人XXX的犯罪事实、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的态度,结合公诉机关当庭发表的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XXX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