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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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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原告,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助当事人成功追回借款本金485000元及相应的利息。

案件详情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XX

民事判决书

  (2022)黑0102民初56586号

  原告: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XX,黑龙江XX律师。

  被告:刘XX

  原告XX与被告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高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XX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给付本金肆拾捌万伍仟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12月3日起按月 息百分之二计算至还清为止)。事实和理由:2019年12月1日原被告签订借条,双方约定借款本金肆拾捌万伍仟元,被 告在2019年12月3日前还清全部钱款,逾期不换,按月息 百分之二直至还清为止,并承担追款过程中的全部费用。但 至今,被告没有偿还,故诉至法院。 被告未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原告提交的借条、订货结算单、转账凭证、证人证言视频客观、真实,能够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借款事实,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未举示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原告向案外人榴莲 加工厂浦金全账号两次共汇入496000元,用于支付榴莲定金。2019年11月28日,XX厂可以出货,被告将榴莲 货物提走并卖出,榴莲货款未支付给原告。原告找到被告至 XX厂对账,被告向原告偿还11000元。被告于2019年12月1日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款人刘XX,今借到XXX人民币肆拾捌万伍仟元(¥485000)。双方约定在2019年12月3日前还清全部欠款,逾期不还,按月息2%直至还清 为止并承担追款过程中的全部费用。”。借条出具后,被告

  至今未偿还上述借款。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应履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义务,双方之间成立民间借贷关系。被告未按照约定的 还款期限向原告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自2019年12月4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双方约定的月息2%的逾期利息给 付,不超过法定标准;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 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 率4倍标准计付。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及《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 决如下:

  一、被告刘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XX给付借款本金485000元;

  二、被告刘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XX支付以485000为基数按照月息2%自2019年12月4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逾期利息;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 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 价利率4倍标准计付;

  三、驳回原告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76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刘XX负

  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X

  书记员许XX


  • 2022-01-19
  •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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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志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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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黑龙江铁兵律师事务所 主任
  • 刑事辩护 婚姻家庭 合同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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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志博律师,主任律师,亲自撰写刑事辩护诉讼实战技能和婚姻家庭诉讼实战技能等各领域相关法律文章和成功案例。在近10年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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