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3)甘0821民初459号
原告:李XX,女,汉族,甘肃省泾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森轩,甘肃XX律师,代咚痊嬴棒把泵湮紧弟箍权限敖癌为一般代理。
被告:周某某,男,汉族甘肃省泾川县人
原告李XX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2月27日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X、被告周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李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依法判令分割双方夫妻共同财产; 3.依法判今由被告抚养男孩周1及女孩周2;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当庭放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同意离婚,两个孩子由我抚养也同意,要求原告承担抚养费。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意见:
一、准予原告李XX与被告周某某离婚:
二、婚生子周1、婚生女周2由被告周某某抚养,原告李XX每月承担抚养费500元至孩子年满18周岁,原告李XX享有探望权。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XX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